2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同時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記者從26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上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除正在審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條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等規定。(12月27日《羊城晚報》)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旨在推行計劃生育國策,即便政策已經全面放開二孩,但現實中,確定還可能出現濫用代孕技術超生的情形,因此,相關立法擬對代孕予以規定,正是法律題中之義。雖然衛生部早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就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目前,代孕在我國是違法行為。但本次草案擬對代孕再度進行一刀切地禁止,卻引發了廣泛討論。
實際上,出現對法律的討論,乃至出現對現行法的不同聲音,這正是民主法治社會的正常表現。真理越辯越明,廣泛討論不僅可以促進法律完善,也可以為法律具體實施減少阻力。我們不妨拋開現行法的桎梏,對“代孕”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正當性進行純理論討論。
代孕,簡單來說就是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孕育孩子,生產之后將孩子交由委托方撫養。這一直以來是個敏感話題,不少人極力反對。反對者通常認為,代孕將引發諸多違法行為,比如違法超生、非法行醫;代孕將產生諸多法律糾紛;不少代孕者因非法醫療機構條件有限,產生身體傷害。
事實上,代孕只是輔助生殖技術的一種,本身并無好壞之分,我們并不能把濫用代孕所產生的不良后果甚至違法行為,歸罪于技術本身。而恰恰正是相關法律規范長期缺位,讓代孕一直躲在了法治陽光之外。當一種技術只能通過違法方式實施,自然就將滋生更多的違法后果。
而另一方面,對于病理原因切除子宮、先天性子宮發育不良或某些遺傳病不能正常受孕的婦女,借助代孕技術或許是她們獲得血親后代的唯一選擇。一刀切地禁止代孕,實際上,就是在否定她們的生育權,也在否定她們配偶的合法生育權。
自然規則已然對那些無法自行孕育后代的人進行了不公正的安排,這就有必要通過立法賦予她們輔助生育權,實現矯正正義。不妨為無奈下的代孕鋪墊一條合法之路,同時,對之從申請主體資格、申請流程、代孕機構、具體實施規范、各方法律關系等方面作出明確法律規定。這或許也是不少委員建議將“禁止代孕”改為“規范代孕”的原因所在。
當然,或許也有人會質疑,如果代孕合法化、規范化了,是否會違反倫理道德。其實,不同人有著不同的倫理道德觀,倫理道德更多的是一種自身內心信念下的自我約束。實際上,即便代孕真的為法律所許可,我們在倫理道德上仍然無法接受,我們通過自身選擇權拒絕即可。而如果他人的道德觀,并沒有對我們自身產生實質負面影響,就沒有必要用一己道德觀去衡量他人,站在道德高地上,間接地干擾他人選擇生活的方式。(舒 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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