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需要行政機關內部和外部多種力量的共同發力
根據筆者的調研,當前我國依法行政實踐中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違反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越權行政問題。行政機關是我國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執行機關,其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猶如人大頒給它的一張營業執照,行政機關必須按照經營,如果超照經營,人大就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但從依法行政實踐中不難發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存在不少“師出無名”“超照經營”的越位(越權行政)問題:一是內外越位。即:行政機關行使了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行使的權力以及行使了司法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前者如行政機關勒令合法的某一產業的企業整體性地關停并轉,后者如公安機關在辦理某些刑事案件中涉及職務犯罪的案件時,不及時移交檢察機關。二是上下越位。即: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如鄉鎮政府直接進行土地征用。三是左右越位。即:一個行政機關行使了另一個行政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時去認定只有民政部門才能認定的行政相對人是否構成收養關系。四是區域越位。即:一個行政區域越權對另一行政區域的事務進行管理。五是程序越位。即:邊作為、邊走程序,俗話說“先上車,后買票”。
第二,違反法有授權必須為的無心行政問題。行政機關不同于立法機關在于,后者是抽象權、前者是具體權;不同于司法機關在于,后者是被動權、前者是主動權。因此,作為法律的執行機關,凡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做的事情,行政機關不得不作為或不認真作為。依法行政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一是沒有準確把握法律的規定精神而想當然地去作為。如政府對信息曾制作過,但未保存,這不等于信息不存在,不能拒絕申請人的查詢。二是不認真作為。這一點集中表現在一些法律文書中,如法律文書依據的本應是某法律第30條,卻寫成第50條。三是不合理作為。如房屋拆遷后將一85歲的老人安置到沒有電梯的五層樓居住。四是不誠信作為。如隨意變更補償標準、撕毀行政協議等。五是不廉潔作為,進行權力尋租。如把審批、收費權暗自交給“紅頂中介”。六是不主動作為。如工商局不去主動查處、打擊市場假冒偽劣行為。
第三,違反行政行為程序化的無序行政。主要表現為:一是不按法定的方法作為。二是不按法定的順序作為。如生產安全監督局處罰企業,不按聽證、告知、處罰等程序進行,聽證之前就已制作處罰決定書。三是不按法定期限作為。許多法律對行政機關辦事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一些行政機關卻往往忽略期限。
2004年國務院表示要用十年時間建成法治政府,2014年又把法治政府的建成時間延至2020年,這一方面表明國務院建設法治政府的決心,另一方面也說明建設法治政府的艱巨性。其實,建設法治政府不僅要依靠政府的自身努力,更要靠人大、法院、社會等外部力量的督促。多年來我們重視國家機關之間的合作、和諧,而對制約、監督用力不夠。我國監督法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定為一種“集體監督權力”而非國外議員那種個人監督,對每年“一府兩院”向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如未獲通過怎么辦也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體現了這一點。法院行政訴訟中的立案難、審理難和執行難并沒有根本改觀,如果不能落實審判權的獨立運行,行政訴訟的提級管轄、指定管轄、異地管轄等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社會監督主要是媒體監督,現在媒體監督存在選擇性監督問題,減弱了其力度。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需要行政機關內部和外部多種力量的共同發力。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