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剛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該條例修訂的最大亮點是新增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半數以上職工提請可提出集體協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資增長的協商要求。(9月29日《南方都市報》)
雖然本次廣東省集體合同新規引發關注的新聞點在于“半數職工提請就可與老板協商漲薪”,但是,我們須意識到,本次新《條例》最具開創性的立法善意在于,在規定協商內容、協商程序、集體合同訂立條件、爭議解決辦法的基礎上,建立了“平和、理性”的協商機制。
首先,新《條例》保障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規定職工方與企業協商應當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不得有威脅或者利誘對方協商代表、非法手段擾亂、破壞集體協商秩序等能激化矛盾的行為。其次,新《條例》給予職工代表履職保障,嚴禁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復等行為。最后,新《條例》嚴防民主的濫用,預防以多數人的名義侵犯少數人的權利,作出了禁止“以各種方式迫使企業其他員工離開工作崗位”等規定。
事實上,在勞資雙方的正義天平上,我們并不缺少協商溝通的意愿,在現代組織理論的影響下,越來越多企業主已經認識到主動聽取職工意見,滿足勞方訴求,發揮員工主觀能動性的重要性,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員工也意識到了“團結就是力量”的現實意義。可以說,勞資雙方都有著強烈的對話需求。然而,我們缺少的正是這種基于維護現行秩序的理性溝通機制。
良性法律從來都不是制造矛盾、創造對立,而是為各方平等互利、走向共贏創造條件。從這個意義上,廣東集體合同新規值得期待。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