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首例新《消法》實施后的“包間費”訴訟案在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復庭。法院認為,本案中經(jīng)營者收取包間費“合理”,且經(jīng)營者明確告知原告劉先生“包間將產(chǎn)生費用”,并不屬新《消法》中規(guī)定的“霸王條款”,雙方事實上形成口頭“合意”,適用《合同法》。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訴訟退還包間費的請求。(5月22日《成都晚報》)
消費者敗訴的消息引發(fā)公眾廣泛爭議。不少人對此判決產(chǎn)生質(zhì)疑,“不是說好了法律不支持包間費的嗎?”也有觀點根據(jù)其他法院之前作出的不支持包間費判決推出“同案不同判”的結論。事實上,這存在對法律和相關判決的雙重誤讀。法律不僅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支持契約自由。法律只禁止構成“霸王條款”的包間費,并不完全否定包間費。
人們之所以得出法律不支持包廂費的觀感,在于在諸多案例中,一些餐館并沒有對包間費作出任何告知,或者僅僅在大廳貼告示,并不能證明消費者對此知曉、認可。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并變相剝奪了他們的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些餐館收取包間費的行為就將構成“霸王條款”,從而被法律認定為無效。
就成都這起案件而言,案件爭議點也正在于餐館是否作出了有效告知。根據(jù)相關報道,雙方各執(zhí)一詞。劉先生認為,就餐前酒樓并未告知要收包間費。餐館卻表示,劉先生在進入包間前已被明確告知要收取包間費。對此,也許雙方都并沒有直接證據(jù),如簽字、錄音等。那么,對于是否明確告知的舉證責任在于餐館一方。
而餐館方最有利證據(jù)在于“菜單的最后一頁標有各包間的收費標準,該頁關于包間收費的文字字號明顯大于該頁其他文字字號,字體也不同”。這種提示和僅僅在大堂貼告示有所不同,因為一般而言,看菜單是點餐的必經(jīng)程序。消費者在當時也確實有著選擇在哪就餐的權利。同時,餐館也確實提供了一定的差異服務。這就讓消費者在訴訟中立于不利地位,最終敗訴。
其實,評論本案是否公正,還須還原到案情本身,不能從報道所體現(xiàn)出來的不完整信息進行判斷。我們也不能從一起比較特殊的個案,推出法律支持包間費的普遍結論。
還須指出,總消費1478元,其中包間費高達380元。包間費的數(shù)額是否顯失公平,值得商榷。在理論上,劉先生還可以主張包間費顯失公平。
而本案最大的啟示更在于,既然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包間費,這就需要對餐飲業(yè)制定規(guī)范性行業(yè)準則,明確餐館具體有效告知程序,并對包間費作出合理標準,別再使法律陷入讓消費者和餐館都覺得自己很冤的尷尬。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