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成都劉先生在某酒樓吃飯被收“包間費”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復庭。法院宣判劉先生敗訴,對其要求餐廳退還“包間費”的訴求不予支持。(5月22日《南方都市報》)
“包間費”訴訟案之所以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據說是因為這是新《消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例關涉“包間費”的訴訟案件,具有很強的象征意義。這起案件的宣判結果,很可能意味著同類案件是否會有一個同樣的結果。但是當多數網友都認為消費者一方一定能夠勝訴的時候,隨著法官手里的法槌落地,結果卻出人意料:消費者敗訴了。
這顯然是很多關注此案的網友和消費者所沒有想到的,因為不管是按照新《消法》的有關條款還是前段時間國家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包間費”都屬于“霸王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既然如此,在本案中消費者為什么敗訴了?是不是法院有偏袒酒樓一方的嫌疑?在我看來,如果仔細觀察這起消費者敗訴“包間費”的案件,可以帶給我們很多啟示。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被告收取包間費的規定是否屬于對消費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二是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間服務前已將包間的收費標準告知原告。就第一點來說,酒樓的包間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空間,就餐環境和設施明顯優于大廳,消費者在包間就餐所支出的包間費實際是消費者為其使用包間、接受包間服務所支付的對等價格,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是否允許酒樓收取包間費的情況下,酒樓與消費者之間可就是否收取包間費進行協商,消費者有自由選擇是否在包間消費的權利,因此,酒樓收取包間費的規定對消費者并無強制性,沒有限制消費者的權利,不屬于對消費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再說第二點,按照法庭的調查,消費者在包間點餐時所使用菜單中“三樓包間收費標準”的文字字號及字體均不同于該頁其他文字,已經對消費者起到了提示注意的作用。因此法庭可認定在原告接受包間服務前被告已告知原告包間費的收費標準,并沒有刻意隱瞞和欺詐消費者的情況。也正是基于以上這兩點的原因,所以法庭才判決消費者敗訴,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消費者敗訴“包間費”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不能因為新《消法》的規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就認為所有的“包間費”都是不合理的,就會“一告準贏”,這其中還涉及到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商家的告知義務。在商家進行了告知,給了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情況下,所謂的“包間費”自然也就沒有了“霸王”的意味,而只是一種市場選擇的行為。對于這一點,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應該有充分的認識才行。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