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醉駕”一起列入刑法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曾使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成為社會關注熱點。然而,北京市已經審理“醉駕”案數百起,而同樣被寄予厚望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卻是“零立案”。(1月20日《檢察日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卻是“零立案”,筆者并不意外,因為惡意欠薪罪有著較高立案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說,拖欠一個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在5000元到兩萬元以上(根據各地經濟狀況而定),或者拖欠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3萬到10萬元以上,就有可能觸犯刑律。
這樣的法律規定,局限是很明顯的,一者,法律在勞動關系這一層面上沒有考慮到勞動合同和事實勞動之間的關系。有必要指出,我們不能將勞動關系的認定僅僅局限為勞動合同關系。現實中,存在著大量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作為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刑法只有把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關系范疇,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維護社會穩定。
二者,“數額較大”的標準值得商榷。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情況看,直接確定一個數值范圍似乎不妥。從欠薪者的角度看,拖欠50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每人拖欠2000元,總共10萬元,可以算數額較大。而從勞動者角度看,拖欠2人的勞動報酬,每人拖欠1萬元,總共2萬元,也可算數額較大。因此,數額較大不能以一個絕對值來確定。就此,確定“數額較大”不能單純規定一個數值或一個比例。一方面,用人單位逃避支付勞動報酬達到一定數額,即構成“數額較大”,這個數額可以勞動者半年薪金為準;另一方面,規定一定數額與比例的結合,比如有能力支付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比例高達50%以上的,亦構成“數額較大”。
同時,推而廣之地講,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違法犯罪狀況不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數額標準。筆者建議由最高院確定一個范圍,各省級高院結合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此范圍內予以確定,并報最高院審核批準。
當然,“欠薪入刑”三年“零立案”,也不能把賬全部記在法律的缺陷上,既然法律有規定,那么執法部門就應該恪盡職守。但一些偏見與冷漠使得惡意欠薪的行動得不到有效地查處。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應該由誰來捍衛?要確保法律制度的剛性,執法者首先不能“缺鈣”。確保一項法律作為普遍的規則得到遵守,從而使社會有序運轉其難度或許要比立法大。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查處違法者,那么法律的尊嚴與法治精神就將成為水中月、鏡中花。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