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務(亦稱公債)是指政府憑借其信譽,政府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按照有償原則發生信用關系來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調度社會資金,彌補財政赤字,并借以調控經濟運行的一種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的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債務。
政府債務(Government debt)分為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中央政府債務即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舉借的一種債務。除中央政府舉債之外,不少國家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也舉借債務,即地方政府債務。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尚不能舉債,因此,這里所說的政府債務即為國債。 政府債務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和信用范疇。它首先是一種非經常性的政府財政收入,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籌集資金,這意味著政府可支配資金的增加。但政府債券的發行必須遵循信用原則:有借有還。政府債務具有償還性,又是一種預期的政府支出,這一特點和無償性的稅收是不同的。政府債券的擔保物是政府信譽,因此也常被稱為“金邊債券”。
政府債務作為一種財政分配的特殊形式,與財政分配的其他形式相比較,有其特殊性:
(一)政府債務的雙重性
政府債務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其收入列入政府預算,由政府統一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由政府預算列支,是財政分配的特殊形式,屬于財政范疇。但政府債務又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貸原則,以償還為條件的資金分配,屬于信用范疇。因而政府債務具有財政與信用的雙重屬性。
(二)政府債務的信譽性
政府債務的發行主體是政府,政府是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的主導者和管理者,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及權威性。政府債務的發行是以政府信譽和國家資產作擔保,因此,具有較高的信譽。
(三)政府債務的靈活性
政府債務是根據某一預算年度或某一時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財政資金的需求而發行的,其發行規模和范圍,償還期限和形式都可以靈活調劑,只要經過政府批準就可以。而政府收入的其他形式,如稅收和利潤上繳收入,則要根據法律規定和財政體制的確定,獲得固定收入,不太可能大幅度調整變化。相比之下,國債更具有靈活性。
(四)政府債務的有償性
政府財政收入的其他形式,或是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取得,或是憑借財產權利參與收益分配獲得,都是無償的。但政府債務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貸原則,到期需要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有償分配,政府與債券持有人之間是債權與債務關系。
(責任編輯:王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