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公安正在為我申報見義勇為獎,我現在需要被救者給我出具一份證明。”8月19日,大連救人大哥柳忠鵬在社交平臺發布尋找被救者的視頻。據報道,8月10日,柳忠鵬在海邊游玩時,不顧安危救了一對在水中呼救的父子,他發布視頻尋人,坦言如獲得見義勇為稱號,以后會對他女兒上學等事項有幫助。
救人的時候情況危急,根本沒時間考慮見義勇為獎勵的事;真要計較有沒有獎勵,也不可能冒著危險去救人。但救人動機是義非利,并不代表見義勇為者不需要任何獎勵。“一開始我也沒有準備申報見義勇為獎,但是我現在需要得到這個稱號,我一不圖名,二不圖利,只為我女兒。”這番話說得很實在。不謀私利見義勇為和憑借見義勇為獲得獎勵,兩者不沖突。國家對見義勇為獎有相應的管理辦法,給見義勇為者子女一些優待政策也早有規定。訴求合理合法,就該理直氣壯。
申請見義勇為稱號有嚴格的程序,需要充足的證據。柳忠鵬救了父子兩人,事后需要的僅僅是一張簽字證明。被救者不說知恩圖報,出面證明是起碼的良心。近年來,被救者因為各種原因不作證不是一次兩次了,這種做法難免讓人寒心。柳忠鵬能不能要到這個證明,既關系自身榮譽的落實,也事關社會道義。
一人興善,萬人可激。雖然好人不求回報,但讓好人有好報,應該成為社會共識。即便官方表示證據充分未找到當事人也可申報,但被救者出面發聲猶有必要。讓救人者有“證”,是對正義的維護、對善良的呵護,也是對生命的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