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相比原條例,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根據草案的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結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關于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8月15日中新社)
此番修訂草案變化頗多,但詳加梳理還是會發現,其中的很多舉措都屬于早有定論或早有鋪墊的。比如說,“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款,在《民法典》中其實早有規定,《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此次將之順勢納入,體現了立法的一致性和系統性。與之相較,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不再需要戶口簿”等原創性舉措,或許更值得關注。
需要厘清的是,《婚姻登記條例》作為專門的法規,其“覆蓋面”實則比較狹窄。說到底,主要就是為婚姻關系的建立或解除明確對應的程序。鑒于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此次修改會主要集中于“登記程序”上了。
法定程序的設計,乃是基于法定權利的安排。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現實語境下,程序的設計會對權利的實現產生客觀影響和微妙后果。因此優化婚姻登記程序,就是為了確保婚姻權利得到更充分保障。
“全國通辦”“不再需要戶口簿”,其背后傳遞的信號清晰而明確,那就是真正將婚姻還原為個人事務,將結婚登記還原為個人權利。對此,可以從兩個維度理解:一是“公共影響”的壓減,“屬地”的框不再成為戀愛男女修成正果的阻礙;二是“家庭影響”的收縮,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領證在很大意義上全憑新人們自己拿主意,那么諸如“天價彩禮”之類的問題,或許也就有了不一樣的解決思路。
婚姻,理應是最純粹、最美好的。婚姻登記,理應是最小干預、最大便利的。應該說,在技術層面,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早就條件具備。而今在多輪試點、打磨成熟的基礎上,將之正式推出,實屬順勢而為,合乎各方期待。
相信自此而后,婚姻登記更容易了,可找到那個對的人,依然需要勇氣去開始、去經歷、去成長,這才是“自己的幸福穩穩握在自己手上”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