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李在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于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8月31日《每日經濟新聞》)
食品在保質期內,質量安全可以保證,一旦超過保質期,就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構成威脅。一瓶酸奶標價幾塊錢,僅過期1分鐘,便遭到消費者索賠1000元,看似很不合情理,但卻屬于合法維權。筆者認為,這起“酸奶過期1分鐘遭索賠千元”案例,給商家上了一堂普法課,警示商家必須加強臨期食品等管理,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消費者小李到超市購物,結賬后看了一眼收據小票,上面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其保質期為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也就是說,酸奶在購買時已過期1分鐘,于是小李向超市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雙方多次交涉未果,最終對簿公堂。買到無食品安全保證的過期食品,依法維權索賠,無疑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但價值幾元食品索賠高達千元,是否是“獅子大張口”?這是本案例的關注焦點,也是商家和不少人質疑的地方。
其實,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現行法律,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由此可見,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完全具有法律依據,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超市為自身的疏忽及過錯,付出了近百倍賠償的代價,屬于咎由自取,一點也不冤。
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必須零容忍。酸奶過期1分鐘也不行,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起案例教訓深刻,也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課。一方面,警示商家一定要重視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加強臨期食品的監督管理,對過期食品及時下架處理,既防止銷售過期食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另一方面,讓消費者知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識,在購買食品時注意查看標簽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確保在保質期內。如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舉報此類違法行為;一旦不慎購買了過期食品,也應當像消費者小李一樣依法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此外,消費者同樣要注意食品安全問題。購買食品時盡量選擇正規超市或商店,不要選擇無證經營店鋪或攤點,也不要貪圖便宜,購買一些“三無”食品。同時,還應留意食品的貯存條件,確保食品須放在標簽要求的條件下貯存,千萬不要食用過期或已變質的食品。這樣,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舌尖上的安全”才安全無虞。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