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中國經濟網評論員鄧浩認為,金融是經濟的血脈,金融穩則經濟穩。通過建立長效機制,金融穩定法必將在強化金融風險防控,維護金融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上,發揮出重大而長遠的作用。
4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多年來備受關注的金融穩定法終于“浮出水面”,業內人士普遍期待其為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并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
金融是經濟的血脈,金融穩則經濟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近年來,我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金融風險整體收斂。同時也要看到,金融風險的突發性、外溢性、復雜性、關聯性強,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的傳導不容忽視。當前,我國金融安全穩定面臨多種風險挑戰,而有關法律機制尚不健全,相應條款還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規。
近年來,主要發達經濟體普遍出臺專門立法,構建統一協調的金融穩定制度架構。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我國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通過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整體來看,共六章四十八條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切中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重點,對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處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化安排,以“一盤棋”的思維和手段來實現監管無“死角”、制度不“留白”,有助于與現有法律法規形成互補,從而構建起更為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制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機制時,建立了權責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穩定工作架構,不僅進一步壓實了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也進一步壓實了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國務院金融委則負責統籌協調和靠前指揮,通過推動各方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形成維護金融穩定的合力,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這在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得到了充分體現。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恪守契約精神,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需要強調的是,處置金融風險絕不是讓公共資源來“買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堅持運用市場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加強風險預警、化解風險隱患,并遵循市場化資金在先、公共資金在后的使用順序,以平衡好風險、收益與責任。它將同存款保險、行業保障基金等一道,豐富風險處置資金來源,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能力水平。
金融穩定法的正式施行雖然尚待時日,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維護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建立,金融穩定法必將在強化金融風險防控,維護金融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上,發揮出重大而長遠的作用。(中國經濟網評論員 鄧浩)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評論理論頻道開放投稿,原創評論、理論文章可發至cepl#ce.cn(#改為@)。詳見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評論理論頻道征稿啟事。
相關文章:穩金融有了長效“法寶”
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完善金融安全網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