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從滿足市場需求和防范化解風險兩方面著手,對交易商、投資者、交易標的及合約、保證金等方面提出更加規范的管理要求,細化了管理手段。這對于發揮該類業務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方面的長處,同時有效控制風險、促進該類業務與整個市場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實施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規定證券公司與交易對手方在其柜臺及協會認可的其他場所開展的收益互換交易,都納入自律管理范圍。與此相配套的一個具體措施是,明確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證報價”)專司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的日常監測等職責,收益互換業務信息都應當按照要求報送到其設立的“場外交易報告庫”。
目前,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已將中證報價列入正式交易報告庫名單,標志著該機構的報告庫已經達到國際標準。依托這個數據庫和監測系統,可以對收益互換業務風險進行即時監控和管理,實現風險監管的平臺化和機制化。可以說,這套基礎設施作為行政監管的信息支持和技術保障,逐步完善和成熟,是一個重要成果。
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從2012年試點以來,拓展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豐富了證券公司服務投資者、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也為資金融通、價值管理注入了活力。但在實踐中,由于該類業務涉及的“可變通”因素較多,透明度相對較低,出現了以互換業務平臺為工具,違規騰挪資金、搞監管套利的問題,如: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收益互換交易;與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主體開展相關業務;證券公司變相成為交易對手方的交易通道;為違規資產出表、資金騰挪或者其他逃避監管要求的行為提供服務。這些把收益互換業務平臺當作“暗道”的行為如不嚴格禁止,必然會把正常的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工具和平臺用壞,積累和放大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細化了收益互換業務的門檻要求,包括:對交易商實行資質管理;交易商必須使用專用對沖賬戶開展對沖交易。沒有交易商資質的券商只能與交易商開展基于自營目的的收益互換交易,不得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交易。對投資者(交易對手)來說,不但要明確其具有真實的業務需求,而且必須符合專業機構投資者標準。產品參與收益互換的,應當是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的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專業機構投資者的標準。除此之外,對掛鉤標的的范圍和標準、收益互換業務規模和對沖交易持倉集中度,都明確了加強管理控制的要求;嚴厲禁止超越合規管理標準的產品、標的、主體進入市場。《管理辦法》要求,收益互換業務不得掛鉤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等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不得通過與其他衍生工具合約嵌套、拆分、組合形成非線性收益互換合約,變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
主體信用是基礎,信息透明是保障。證券公司及重要交易對手,按照有關要求向中證報價報送信息;中證報價對信息實行監測監控,同時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分析方法,及時發現風險并向監管機構報告,與交易所和各證監局共享數據和信息,建立負面客戶清單。在此基礎上,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將既能夠滿足市場主體風險管理和資產配置的要求,也能有序疏導流動性、激發創新需求,增強市場的有效性。
目前,《管理辦法》設置了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將于2022年12月3日截止。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制定整改計劃,加快壓縮不符合規定的存量業務規模,爭取早日輕裝上陣,共同推動這一業務模式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