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中國經濟網評論員鄧浩認為,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的全面發展放在首要地位,著眼于消除制約生育的種種不利因素,推動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只有找到個人、家庭、用人單位和國家的“最大公約數”,切實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才能有效營造生育友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在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行近40年后的今天,它的目標也在新時期與時俱進地發生了重大轉變。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此次修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從“控制人口數量”到“調控人口數量”的法條文字變化,標志著我國人口政策的全面轉型在法律層面上得到確認。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成為了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心,而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則是題中應有之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我國面臨的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問題。低生育以及由此帶來的少子化、老齡化是工業化社會常見的狀態,我國也不可能例外。而此前人口政策的巨大慣性依然存在。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2020年我國出生人口為1200萬人,是近十年最少;我國育齡婦女總和生育率為1.3,在世界上處于較低水平。同時,我國勞動年齡人口下降,人口老齡化逐步加速。應當看到,我國人口主要矛盾正由總量壓力轉變為結構性挑戰。
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自2013年以來,我國一直在穩步推進包容性生育政策改革,此次修法不僅擴大了家庭的生育自主權,包括從“二孩”調整為“三孩”,以及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同時也通過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配套支持措施,釋放了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的信號。
人口問題牽涉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生得起、養不起”的焦慮,對應著亟須解決的現實性問題,特別是在女性職業發展、嬰幼兒照護、入園入學和家庭經濟負擔等方面尤為突出。近期,多地密集出臺鼓勵生育的政策,無論是四川攀枝花發放育兒補貼金,還是北京規定生育獎勵假等,應當說都是有益的探索。而這些只是開始,后續工作任重而道遠。
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的全面發展放在首要地位,著眼于消除制約生育的種種不利因素,推動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滿足群眾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從而釋放生育政策潛力,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此,要順應人民群眾期盼,創新治理,精準施策。
比如,維護女性就業合法權益,應平衡好個人、用人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成本分配關系,通過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同時保障育兒家庭福利待遇。又如,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既要以政府投入為主,也要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從而在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下,保證基礎公共服務的公平共享。再如,住房、交通等公共資源分配,要在政策設計上向育兒家庭傾斜。總之,只有找到個人、家庭、用人單位和國家的“最大公約數”,切實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才能有效營造生育友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中國經濟網評論員 鄧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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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