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強調健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體制機制,完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確立了“十四五”證券執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方位加強和改進證券監管執法工作的行動綱領,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金融大國,信貸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儲備規模均在世界名列前茅。我國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從無到有,不斷完善,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證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為核心,以部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層次、全方位資本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為資本市場功能的發揮和投資者保護貢獻了重要力量。
當前,在經濟金融環境深刻變化、資本市場改革開放不斷深化背景下,資本市場違法行為仍較為突出,相關執法司法等工作面臨新的挑戰。針對證券違法活動的新形勢、新問題,少數證券發行人、投資者和中介機構長期依賴行政手段,看似處理高效,實則距離法治化、制度化的要求還有差距,諸如刑事懲戒、民事賠償制度、證券案件檢察體制機制等處罰機制,遠未充分發揮作用。一旦產生依賴行政監管的慣性思維,則不利于資本市場今后的長遠發展。鑒于此,資本市場法治化尤其是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法律法規仍須不斷完善,繼續提高執法司法效能、健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體制機制已刻不容緩。
回顧中外資本市場發展歷程,持續建設法治和誠信環境是值得認真汲取的經驗之一,這對新時期我國的證券立法、執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嚴打證券違法活動必須扎牢法治“籬笆”,一方面,要站在國家金融安全、經濟發展的戰略層面,繼續完善證券立法機制,涉及資本市場的各個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不斷加強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
另一方面,要加強資本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主體,必須依法依規恪守職業道德,提供“貨真價實”的金融服務,不能以任何理由逃廢債務,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法律準繩“圈錢”。
金融的核心職能是信用中介,資本市場要不斷發揮樞紐作用,歸根結底要靠誠實守信和法治精神來運行。離開了法治的資本市場,有再多“造富”故事、再美的融資成績都是空中樓閣。(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金觀平)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