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近日,“9歲女孩因無力替父還債,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一事備受關注。12月16日凌晨1時49分,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在“金水法院”官微發布《致歉聲明》表示,通過對案件的復查,現在鄭重地對大家說一聲:“我們錯了!”
債權不能高于生存權
說起來,這案件背后有一出慘絕人寰的人生悲劇。2012年,女孩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隨后將住房以68萬的價格轉讓給王某。王某付了55萬首付款后入住。沒等房子過戶,生父就被抓獲并判處死刑。2019年,法院判決認定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王某將房屋返還孤女。隨后,王某起訴要求歸還賣房款55萬元,獲法院支持。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女孩“替父還債”55萬元。因無力歸還,9歲女孩成“老賴”。11月25日,法院向她發出限制消費令。
有人說,既然房子已歸9歲女孩所有,法院這么判也符合相關法律條文,還款無果被限制消費也無可厚非。
但此案有一個特殊之處,該女孩僅僅9歲,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孩子作為遺產的繼承人,對于父親留下的債務,她的償還義務不能超過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并且,債權不能高于生存權。不能讓一個無任何收入的9歲孤女,居無定所,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也是該案一經公布,網友紛紛指責法院執行之處。【詳細】
法律不是冰冷無情之物
法治的理性和善意,總是體現在執法過程中。這個過程,是人性、情感與理性的“結合體”。法律不是冰冷無情之物,而是有溫度的。法槌落下的那一刻,不只是一個案件的結束,還決定著他人命運的方向。【詳細】
從情的角度上看,該法院的判決的不妥之處在于機械地理解法律條文。對于年幼的當事人來說,整件事件的來龍去脈,她不清楚;處理這件事情,她也沒有足夠的責任能力。在不知情、無能力的情況下,她已經依法擔上了被執行人的責任,如此法律責任的確認已經足以給對方一個交代,足以提供一個有效的維權憑證。此時不近人情地拿限制消費的判決置于這樣一個不明真相、無力辯解的孩童身上,值得商榷。
不近人情之外,從法的角度上看,該法院的判決也并非毫無紕漏。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來看,“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很明顯,依據這一規定,這名9歲女孩并無可指摘,本應收獲法律更多的溫情和關照,可在原來的判決中,法院卻完全忽略了種種的特殊點,而只是依流程、依套路讓女孩承受了限制消費令可能帶來的不便。
透過這起案件,有人感慨“法不容情”,可事實上,法不容情與法亦有情并不矛盾,只有在執法司法的過程中更細致、更用心、更堅守為民初衷,才能夠實現情法理的更好融合,讓法律釋放更多的溫情,從而推動問題得到更全面合理的解決。就此案來說,特殊的9歲被執行人的存在,意味著有關的執法司法人員需要以更多關懷、更多努力去協調問題并尋求更積極的解決方案。當地法院的公開道歉,展現了知錯即改的態度,更證明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常識。【詳細】
案件的復雜性也不能忽視
應該看到,此案背后的關系雖然非常復雜,但在處理上,主要有兩大最重要的利益關切。一是作為未成年人且是孤女的陳蔓應該獲得善待,也即相應的法律協調以及處置方案的設計,不能偏離保護未成年人的軌道;二是,購房者的正當利益也應該得到保障。瞄準這兩大核心關切,該案的解決或許能夠少一點不當的利益羈絆,司法的考量也能夠盡量維護好公平的準繩。
當然,面對目前的僵局,此案除了司法判定,恐怕還需要司法機關發揮更多能動性,以及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對監護人和相關的關系人,有一些線下協調和疏導,真正站在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給出一個相對周全的解決方案。這里面,既要協調好利益,也要幫助當事人打開“心結”。應該看到,債務問題不解決,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及時厘清,就意味著陳蔓健康成長的威脅未能得到根本解除。
該案的本質,其實是一個悲劇的善后問題久拖不決。經歷多年的紛擾,相關的當事人,無論是陳蔓的監護人、爺爺奶奶,還是購房者,都承受了巨大的壓力。案件獲得關注后,相關方面不妨借此機會,盡力推動該案導向一個良性的解決渠道,別讓家庭悲劇的陰影繼續籠罩在陳蔓的人生之中,也讓購房者的正當權益早日獲得確定性的保障。悲劇已經發生,但活著的人不該繼續被困在悲劇的延長線上。它的解決雖然復雜,但值得相關方面多一些努力。【詳細】
微言大義:
@灰域爬行者:錢沒拿來撫養女孩,房沒過戶但收購人有鑰匙還拿來出租,合著女孩是啥都沒有但背了債務?就名下一套房但也沒住過?
@冰汲玥:不應該亂給小女孩貼標簽。
@駿也:人間迷惑行為。
@閑來垂釣寒江雪:孩子確實無辜,但買主呢?也太無辜了吧。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后語:
“法不外乎人情”。現在,當地法院已經道歉,對九歲女孩的高消費限制也解除了,但圍繞房子的糾紛還在繼續。在接下來的程序中,一方面要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利益,體現法律的溫度;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理性。案件的復雜性仍需要細致對待,從而最終實現情、理、法的統一。
回顧:往期“經”點熱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