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最高法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需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行,如果法官不和雙方當事人溝通取得同意,便強制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就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嫌疑。而在設置離婚冷靜期后,如果將案卷束之高閣不再過問,也就是“一冷了之”,這樣的離婚冷靜期將毫無意義,只不過是將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時間推遲了3個月。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能否挽救婚姻,法官根據案件情況開展的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實際上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能再是法庭上那副嚴肅面孔,而要用自己深入實際的工作熱情和笑臉,去細致、耐心地化解雙方的矛盾和糾紛,充當一個“和事佬”來修補婚姻。如此,離婚冷靜期才能起到更有效果的現實作用。——丁家發
設置“3個月離婚冷靜期”,和限制婚姻自由沒有任何關系。社會上早就出現了“試結婚”和“試離婚”。想結合的時候“試結婚”,減少了婚姻問題。想離婚的時候“試離婚”也化解了后悔的問題。這都是民間智慧。喊著鬧著“要離婚的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婚姻確實破碎了,斬釘截鐵鬧離婚。這種情況,即使沒有了愛情,也不需要像仇人一樣,在“離婚冷靜期”,回望一下曾經的幸福,曾經的愛情,曾經的風雨,何嘗不是“和平分手”的需要?一種是,婚姻沒有非到離婚不可地步。具體來說也有不少情況:有的是一時無解,有的是一時腦熱,有的是生活瑣事。這種情況的“鬧離婚”,其實并不想“真離婚”。有了“離婚冷靜期”就給了一個“不離婚的臺階”。——郝雪梅
此次最高法發文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最大亮點是:設置時征求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而不是強制性設置。這就明確了“冷靜期”的設置主要針對的是沖動型離婚,對于那些不適用“冷靜期”的離婚訴訟,例如有家暴情況的離婚訴訟,法院則應該及時處理,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冷靜期”的設置不是要人為的強扭“不甜的瓜”,而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下,給夫妻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給婚姻一個“破鏡重圓”的機會,是治療沖動型離婚良藥,值得點贊。——拾秋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