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可以短暫絢爛如煙花綻放,婚姻卻需要二人細水長流地在柴米油鹽間共同經營。”“面對婚姻挫折,希望你們保持冷靜,珍惜緣分,理智對待……試著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溫情去解決問題,用耐心和真情去溫暖子女。婚姻不易,請勿輕言放棄。”這些溫情款款的話語并非來自某些心靈雞湯散文,而是來自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制作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10月24日央廣網)
這是濟南首推且3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不是濟南的首創,事實上,近年來全國各地有不少法院都采納了這一措施。而且,每當某地法院采用了“離婚冷靜期”后,都會得到贊譽之聲,輿論甚至出現了“一邊倒”的擁護之勢。的確,不少離婚案件,是由于當事人一時沖動而起。如經過一段時間的“冷處理”后,當時還表示堅決離婚的當事人,有可能因考慮不周,回心轉意后放棄離婚,而法院給出的“離婚冷靜期”,恰好起到了緩沖作用。
然而,“離婚冷靜期”絕非“萬能藥”,如果操作不當,不僅耽誤了當事人提出的本該正常離婚的訴求,還有可能涉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例如,這一措施規定,在長達三個月所謂“離婚冷靜期”內,雙方均應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冷靜期屆滿前七日內,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向本院申請提前結束或適當延長冷靜期;冷靜期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可到法院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
可是,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絕不能只想挽救草率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同時,就損害了感情真正破裂的另外一些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所以,如果雙方確實滿足了上述條件,就該允許人家離婚,也就沒必要再設立這個“離婚冷靜期”。否則,這一措施就可視為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僅降低了案件審理的效率,還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也許,在很多國人看來,離婚不是件“好事”,應該勸和不勸離,這種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可是,現實生活復雜而難測,有時離婚對雙方未必是一件壞事,尤其在法律上,離婚沒有好壞之分,就是一個中性的法律結果。因此,在不適用的情況下,一定要謹防對“離婚冷靜期”的濫用。如果在這個所謂“離婚冷靜期”里,雙方依舊互不相讓,使本來就緊張的關系變得更緊張,導致矛盾更激化,當事人心急如焚,寢食難安,律師也束手無策,就會好心辦成壞事。而此時,若一方轉移財產,那么,風險和損失該由誰承擔?
更糟的是,如果遇到的是因為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的案件,這就需要快審、快判,否則,就會給受暴力一方帶來更大傷害。而如果遇到此類案件,法院也采用“離婚冷靜期”的方式辦案,只能使情況變得更糟。果真如此,法院還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離婚,那么就有縱容暴力之嫌,甚至可能由于家庭暴力升級導致受害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如果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
可見,“離婚冷靜期”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并及時總結經驗。即便推出了該辦法,也要倍加小心,稍有疏忽,就會導致嚴重后果。當然,這并不是說該叫停“離婚冷靜期”的嘗試,而是想說,究竟什么時候應該適用“離婚冷靜期”,一定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才能讓當事人去“冷靜”。而且,一切都要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絕不能剝奪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由此,給“離婚冷靜期”潑一點冷水并非多余,對此熱衷的人也該冷靜冷靜。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