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個人信息的人格屬性與商業屬性,劃分個人信息商業利用的法律邊界,不僅有利于保護好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利,又能促進大數據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近日舉辦的2017年大數據合作與合規峰會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編纂中,提出立法建議,“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規定在民法分則中,將對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如果個人信息保護最終順利進入民法典,“就將從根本上為物聯網時代自然人隱私權的保護奠定法律基礎,為個人信息的正當化商業使用劃定一個明顯的法律邊界。”(見12月18日《法制日報》)
以人為本,尊重人權,這是文明社會得以運行的基本準則。而在物聯網時代,個人隱私權等人格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在保護人格權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讓這一現象更為凸顯,這主要體現在個人信息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與侵害方面。表面看,這是互聯網的“原罪”,或是網絡成了法外之地,而從根本上來說,還是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存在短板。
而另一方面,物聯網時代的個人信息,也呈現出人格屬性和商業屬性的二元化特征。個人信息的部分內容具有公開性,這有別于傳統隱私權,而個人信息經存儲、搜尋、開發、機器學習和算法處理后,也呈現出商業性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財產屬性,在經濟上具有交易價值。
最高法有意提出立法建議,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規定在民法分則中,將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這有利于保護好個人信息等公民合法權益,是在筑牢個人信息安全屏障,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正當權利。2016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22.4萬億元人民幣,占GDP的比重達到30.1%。數字經濟規模爆發增長,數據的開放共享,包括個人的隱私保護等問題,自然就更受人關注。區分個人信息的人格屬性與商業屬性,劃分個人信息商業利用的法律邊界,不僅有利于保護好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利,又能促進大數據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國家,人格權應受到足夠的重視。讓人格權能夠真正“得其所哉”,考驗著相關部門的智慧和責任擔當。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