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個新挑戰
大規模人群治理的一個新內涵
隨著社會轉型和社會流動向廣度和深度進發,中國逐漸進入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的階段,這是理解和分析當代中國法治問題的基本現象。此種現象對中國的法治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戰,并且更新了我們對法治問題的理解。這也是中國法理學有可能做出世界性貢獻的基礎,此前西方的人群治理都沒有如此大規模人群治理的經驗。這種大規模的陌生人群的治理,并不僅僅是指中國的城鎮化過程,以及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形成工業化時代的大規模人群的集中居住的模式,同時還具有更深遠的內涵和意蘊。
隨著20世紀80年代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中國成功地解決長期困擾中國人的溫飽問題。在溫飽問題沒有解決的短缺經濟時代,大量的問題都聚焦為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的滿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問題,因此都可以通過經濟的發展得到解決。但是當經濟基礎的制約被緩解后,當人民群眾最基本的物質文化需求被滿足后,人民群眾的需求就開始變得多元起來。需求的多元化帶來了利益的多元化問題,從而給國家的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戰。也就是說,大規模人群治理的一個新內涵,就是人本身發生了變化,變得更加復雜和多元。
傳統的以社區內部糾紛解決為核心的法律難以承擔這樣的功能
但這還不是中國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問題的全部。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的另外一個維度是,對人際交往地理空間限制的根本性突破。
傳統中國法律治理的經驗,更多地偏向于小規模人群治理,強調的是在小型熟悉人群之間糾紛的解決。但大規模陌生人群的治理,向此種小型人群治理的法治經驗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例如,傳統的法社會學研究關注農村熟悉人群的糾紛解決問題,強調的是法律規則的分散性與差異性,即不同地區法律規則的地方性特征。但在大規模人群治理的社會中,不同地區人群之間,通過市場經濟被更緊密地聯系起來。通過商品的使用和消費,我與商品生產者、銷售者、與商品的生產與銷售相關聯的保險公司、相關商品質量的監控者、質量標準的制定者等等陌生人之間產生的關系,可能遠遠超越我居住社區的某個或某些鄰居們。
我們可能與居住在同一社區的鄰居們永遠不發生實質性的關系,也絲毫不關心他們是如何生活的,他們的喜好與道德的傾向,但我們會關心我們使用和消費的商品的質量是否達標,是否隱藏著潛在的安全風險。傳統的以社區內部糾紛解決為核心的法律難以承擔這樣的功能。這需要一種全新的,具備體系性特征的法律來承擔此種功能。就此而言,法律系統構成了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世界”的基礎架構之一。
通過經濟改革和全國性的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及交通、通訊、互聯網等各種基礎設施的架構,我們已經生活在一個超大規模的陌生人社會中。我們的身體雖然局限于某個具體的時空之中,但這些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交通、通訊、互聯網等基礎設施,已經將我們相互連接起來,并且相互之間形成某種抽象的、肉眼不可見,但對我們的生活的影響卻日益增強的相互關系。
法律必須在“糾紛解決”的功能之外,承擔起全新的功能
此種關系的協調必然對法律的功能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而要求我們發展出一種全新的法律觀念。因此,法律必須在“糾紛解決”的功能之外,承擔起全新的功能。此種全新的功能就是遠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機制的建立。在此情況下,熟人社會中個人之間的人格信任機制,必須升級為陌生人社會中個人對法律系統等抽象大型基礎設施的信任。只有這種抽象信任的關系建立起來,遠程的、抽象的陌生人之間才能夠建立起正常的交往關系。例如,盡管某個具體的個人做了有損信任關系的事情,對我造成了傷害,但只要我對法律系統的信任沒有被損害,我就可能繼續維持原先的行動預期不變,維持原先的各種安排與計劃不變。因為,出于對法律系統的信任,我傾向于認定此人的行動是個別現象和例外事件,在多數情況下,由于法律系統正常發揮功能,我依靠法律系統所建立的各種合法預期仍然是值得堅持的。在此基礎上,具有充分自主性的,并且相互不透明的大規模陌生個體之間就有可能形成穩定的生活秩序。
為了承擔和實現這種功能,法律系統內部必須建立起某種程度的體系性和穩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因此變成了法律的第二位的特征,而法律的體系性,反而構成了法律的首要特征。這并不是說法律的地方性就不重要了。而是說,地方性必須在尊重體系性的前提下,才是有意義的。
(作者為北航法學院副院長)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