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全面授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權。隨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在全國鋪開,人們期待,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用好公益訴訟權,“該出手時就出手”,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企業生產污染了江河湖海誰來追責?制造銷售劣質食品藥品危害百姓權益誰來起訴?從以往司法實踐看,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訴訟主體缺位的問題十分普遍。盡管有社會公益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先例,但仍然存在專業人才不足、訴訟成本高等問題。因此,著眼于保證公益訴訟有序、高效開展,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主的公益訴訟制度,非常必要。
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作為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順應了職能定位要求,拓展了監督領域。檢察機關在人員配備、專業知識方面具有明顯優勢,能夠保證訴訟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兩年來,檢察機關已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探索了中國特色公益司法保護實踐之路。這項改革填補了行政訴訟法中缺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空白,彌補了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缺位”的尷尬。
實踐證明,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主動依法履行職責,適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可以有效督促行政機關更早發現問題、更好履職盡責,保障公權公用,依法行政。這也要求檢察機關在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不斷探索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新機制和新方法,在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缺位或相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時及時出手,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隨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全面落地,行政機關也應及時消除對公益訴訟活動的抵觸情緒,將公益訴訟活動看成強化自身管理和內外監督的一種良好互動,進一步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更加積極地應訴并推動工作改進,最終形成行政機關、社會公益組織、司法機關同心合力保護公益的格局。
(作者:羅沙)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