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罰教育違章過馬路上,鄭州交警想出一條新招。日前,鄭州交警一大隊民警將違反交通規則的電動車駕駛員李某攔下,要求其關注交警官方微信,并進入“交法學習”欄目回答交通安全知識。答對五道題后,李某在民警的“建議”下自己拍照并在朋友圈發出“我是李某,我倡導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文明交通的踐行者和代言人”的倡議,最后還簽署了守法承諾書。
交警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教育形式創新上,可以說也是“蠻拼”的。除了登記個人信息、闖紅燈罰款、罰戴小紅帽執勤等常規的處罰和教育形式外,有的地方在紅綠燈路口安裝智能行人過街系統、有的地方設置“電子屏”錄制和播放闖紅燈行為,還有的地方為交通違法者提供“體驗遠光燈”處罰選項。
交通違法罰“微信答題”也是不斷翻新的執法形式之一,其充分利用了“互聯網+”思維,借助微信這一高普及度的社交工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教育者的抵觸情緒,拉近彼此距離,讓教育和處罰變得更柔性,更易于被接受。在微信時代,這一做法簡單易操作,掃一掃就能實現,除了在現場做題,還可以收到交管部門推送的各種交通安全信息和知識,把交通安全的課堂隨時帶在身上。在這一過程中,交警也完成了對違規者個人信息的錄入和存檔。
另外,被處罰者在回答了相關問題之后,需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曬圖并發出倡議。這種形式,一方面可以擴大交通安全教育的宣傳覆蓋面,對其他朋友的文明出行起到引導作用。而另一方面,此舉相當于在朋友圈中做出承諾,并接受圍觀和監督,實現自律和他律。
當然,民眾也有“將個人交通違法行為轉發朋友圈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和名譽權”的疑問,我國法律規定,行政違法人員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除非危害公共利益。如果警方強制要求公民將不規范行為展示給不特定人群,屬于侵犯個人名譽權。因此,要求交通違法行為發微信朋友圈的做法需慎之又慎,要拿捏好分寸,不能“強制”要求。類似的執法形式創新能否持久有效,還有待觀察。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