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所指導過的一位現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博士生來電咨詢。他正在為單位起草一個管理性文件,領導要求他將違反管理規定的公民和公司“上黑名單”的制度寫進文件。他向我咨詢,“上黑名單”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我回答他說,“黑名單”很復雜,要具體分析。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針對違法的當事人,通過“上黑名單”達到剝奪和限制當事人的有關權利,以實現制裁其違法行為的目的,這類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而且這類處罰必須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
第二天,他按照我的話向領導做了匯報,表示:“上黑名單”屬于行政處罰,這類處罰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依據;目前,尚沒有上位法依據,因此,其所在單位的文件就不能規定有關內容。
領導將他“罵”了一頓,并說:“上黑名單”不是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這位學生又打電話來咨詢,稱領導認為這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如果是強制措施,是否就可以不需要法律依據了?
我回答他說,這類“上黑名單”的做法是行政處罰,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退一萬步說,如果真是行政強制措施,那么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根據該法第9至11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法規設定,他所在單位是無權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三天,他又向領導匯報:“上黑名單”制度如果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話,那就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其所在單位同樣無權設定該措施。
他又被領導“罵”了一頓。領導說他法學博士未必懂法,并解釋說,這是教育措施,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教育公民是做好事,還須有法律依據么?領導把這位“法學博士”教訓得不敢再作聲了。
這一真實的故事僅僅是一個縮影,反映了個別領導干部將“處罰”解釋成“措施”,又將“措施”解釋成“教育”,從而“成功”地規避受法律的約束。
想當年,有的機關曾把可以將被教養者關上1至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的勞動教養解釋成“教育措施”,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學習班解釋成“幫助手段”,甚至把賣淫嫖娼者關上6個月至兩年的手段稱作為“收容教育”。
把一種剝奪或限制公民權利的處罰或者措施冠之以“教育的名義”,這種思維和邏輯今天還在繼續:
——某市為加大力度整治“中國式過馬路”行為,嚴查行人亂闖紅燈,規定“違者須穿綠馬甲、戴綠帽子協助交警執法”。有關方面認為這是“教育措施”。
——某市推出新政:“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這又被解釋成“教育手段”。
——就在上個月,某市出招整治電動車違規。抓住違規者后,除了罰款,還要“執勤半小時”或者“抄寫交規”,由當事人“二選一”。這還是被定性為“教育”。
這樣下去,我們學法律越學越糊涂了:到底什么是“處罰”,什么才是“教育”呀?人們可能會越來越喜歡“處罰”,而越來越恐懼“教育”了!
從行政法理上說,教育是一項受益性的事實行為,它以自愿為前提;當事人拒絕接受教育,不會導致不利的后果。而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侵益性的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如果拒絕接受“行政處罰”或不服從“行政強制措施”,就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讓“教育”真正成為“教育”,“處罰”真正成為“處罰”吧!既然是教育措施,就發一本交通法規給當事人并允許他回家學習;既然是處罰手段,那就依法處罰。“處罰法定”原則是中國的法治原則之一。在處罰種類和形式上,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不允許我們搞“創新”和“發明”!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