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29日發布。行動計劃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編制,確定了2016—2020年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的目標和任務。(9月29日新華社)
人權狀況和享有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文明的最重要指標之一。我國自2009年以來,先后實施了兩期人權行動計劃,在推進人權事業的發展上取得了重要成績。這次計劃的實施可視為是對此前計劃的接續與升級。
當前全面建成小康和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人權事業的發展是重要一環。比如它所要求的提升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就有精準扶貧等政策的對接。此次計劃中也提出要在2020年在民族地區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則融入了依法治國方針的大框架之中,其他權利的保障,也同樣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因為法治正是對人權的最有力保障。
人權并非抽象,而是表現為民眾所應該享有的具體權利。說到底,便是要讓人民在改革開放的發展過程中擁有更多的“獲得感”。過去,我們往往只單方面注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忽略從人的角度來理解發展的手段與目的。促進國家人權事業的發展,就是要讓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成果更多回歸到人權的衡量標準上來,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人權事業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這決定了必須吸納社會合力方能事半功倍。正如行動計劃中所指出的,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差距仍然較大,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醫療、教育、養老、食品藥品安全、收入分配、環境等方面還有一些困難需要解決。這種復雜狀況的改善,既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協同、平衡發展的角度來為人權保障打下統一基礎,也要發揮包括政府、社會組織等在內的各社會主體的作用,攻克難點、重點,在短板下功夫,縮減不同地區的人權差距,實現人權保障水平的平等覆蓋。
時政觀察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