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今年起對省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考核結果的具體應用將體現獎罰分明的原則,弄虛作假將被追責(8月30日《京華時報》)。
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對去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及時回應。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有了上述《辦法》,我國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將能依法開展、有章可循,有利于更積極更有效地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事實上,評議考核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需要上級政府派出考核組實地檢查、聽取地方政府自查自評外,還必須傾聽第三方機構的評估意見。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也最需要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客觀評價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成效。而且這個第三方,還應該是協會、媒體、群眾、企業、第三方機構、專家學者等各方代表組成的第三方,這樣才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第三方的評議考核意見也應當在評議考核體系中占有一定的分量,而非可有可無。
有了普遍意義上的第三方評議考核,才能削減甚至避免地方政府在“自查評分”環節自說自話、自打高分的現象,還可以減少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評議考核地方政府時進行權力尋租、包庇護短的可能,“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有了扎實過硬、被充分采信的第三方評議考核,地方政府才可能將社會滿意度,作為檢驗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終極目的,而非“只唯上,不唯下”,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會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說穿了,提高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才是評議考核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最終目的。
不光評議考核省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需引入第三方,省級政府評議考核下級政府,下級再評議考核下一級,都需傾聽第三方的聲音。這不光是最大限度保證評議考核情況客觀、數據真實的需要,也是培養社會成員關注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責任的需要。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