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很多人都習慣了講“規則”,但規則有時也有南橘北枳的差別,正視規則差異,或許也是價值多元化社會的通用規則。這兩天,全球最大網絡零售商、中國互聯網巨頭阿里巴巴在美國贏得集體訴訟,就跟中美某些規則差異得以正視有關。
這起集體訴訟起于2015年1月,當時有美國公司牽頭向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理由是原告認為,2014年7月16日國家工商部門對阿里巴巴進行“行政指導”,而阿里巴巴當年9月在美上市時刻意隱瞞了該“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時發布的申請上市登記表有誤導性質。但日前,涉事法院駁回了該訴訟,認為后者信息披露“準確而充分坦誠”。
這起廣受關注、被認為代表了中國企業走出去常見難題的典型案例,獲得美國司法層面的一錘定音,對中國企業如何用合理規則闡釋在外維權,無疑極具啟迪價值和鏡鑒意義。
都知道,隨著中國開放性經濟體系的完善,中國企業“走出去”,正成為全面提高中國經濟對外開放水平的重要路徑。但“走出去”過程中,中企也常會面臨不少摩擦和爭訟。以阿里巴巴而言,在美上市是全球化戰略棋局中的一步棋,但上市過后,那起指其“涉嫌隱瞞受中國監管部門調查”、索取巨額賠償的集體訴訟,就冒了出來。
盡管在美國,起訴者只需對上市公司存有懷疑、不需要掌握證據就能起訴,訴訟門檻較低;而合法做空機制和可能高達勝訴賠付金額30%的律師代理費的誘惑,也會刺激很多人特別是“訟棍”輕易提起訴訟,而他們的主張也未必站得住腳,但這會給被起訴的中企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受集體訴訟影響,阿里巴巴總市值在去年2月前兩周就蒸發了超390億美元,可到頭來,所謂隱瞞行政程序的指控并不成立,這起訴訟最終也被法院方裁定撤銷。
實際上,美國企業、律所能動輒對中企特別是中概股公司發起訴訟,就是鉆規則差異的空子。還是以阿里巴巴遭遇的集體訴訟為例,他們將國家工商總局召開的行政指導座談會,視作有法律效力、須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乃至視同美國社會語境中的“監管部門與企業的調查或會談”,只有在企業涉嫌違法時,聯邦貿易委員會或司法部、商務部才會派員調查。
可在中國,行政指導只是工商系統監管層鼓勵企業自查的非正式管理行為,它是指向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政企溝通方式,而非伴著行政處罰的違規調查舉措。國內成規模的企業,都會跟政府部門有這類溝通,光2014年,全國工商系統就共實施了1萬余次行政指導。也正因對“行政指導”的中國國情內涵的理解,還有對“語境差異”的顧及,涉事法院也認定行政指導會“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與監管機構的非正式會議”。
某些外國企業、個人將“行政指導”作為訴訟獲利的籌碼,就是意在模糊中美的“語境差異”,套用美國資本市場法則,打中企對國外法規“水土不服”的時間差,借訴訟搞資本套利。此前有些走出去的中概股企業就因“人生地不熟”、對國外上市企業監管路數不了解,而遭集體訴訟并損失甚巨,其某些小瑕疵在國外監管法則下被看成大問題,乃至沒問題被質疑成有問題。
在此情境下,中國企業要走出去,顯然也應熟諳國外監管法則,被揪住“莫須有”的辮子后,無妨合理維護自身權益。比如在國外IPO時,在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卻遭質疑后,不應卡在“語境差異”的梗阻上,而應據理回擊那些“行政指導=違規調查”式的牽強指控,是清白的就該讓人還己清白,沒問題不能因“莫須有”的把柄而吃啞巴虧。說到底,監管語境差異,不是中企“走出去”時能不受國外法規約束的緣由,也不是中企權益在規則切換中平白受損的理由。
中企“走出去”后的權益保障,不應受縛于“語境差異”。法律是維權“憑欄處”,而司法往往就無法拋卻對“語境差異”的考量。美國涉事法院根據“中國國情”、中國監管舉措獨特性,判阿里巴巴勝訴,對“走出去”的中企就是種挺好的提醒:沒必要因為“人生地不熟”的情況,對某些因“語境差異”衍生的偏頗指摘輕易認栽,而應在增強對中外法規政策了解的基礎上,有理有節地回擊無理指控,讓自身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