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河北省滄州市張先生向紀檢部門實名舉報腐敗現象。他兩次郵寄舉報材料,工作人員均要求查看其中內含錄音證據的U盤,否則不能郵寄。張先生以滄州市郵政分公司侵犯自己權利將對方告上當地法院。一審敗訴后張先生提出上訴,該案二審將于周四開庭。(6月14日《京華時報》)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通信表達的載體也日新月異。通過磁盤、光盤、U盤、芯片等載體郵寄音像資料的現象也逐漸增多,郵局對上述載體的驗視難題也逐漸暴露出來。滄州市張先生的懷疑與困惑,或許并非個案,只是有些顧客不愿較真而拒寄或者默許罷了。
《郵政法》第25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驗視制度賦予了郵局開拆驗視的權利,同時又對信件內容秘密進行了保護。第25條雖然明確了郵局不得檢查信件內容,但在第37條又對含有違禁內容的7類信件做了規定。同時國家郵政局2007年文件《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也對14類禁寄物品做了詳細說明。其中第9條、11條明確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屬于禁寄物品。
上述禁寄物品如果是紙質印刷品,郵局工作人員容易辨別,但是如果拷貝到磁盤、光盤、U盤、芯片等載體上,郵局工作人員不通過耳聽目看則不易辨別。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寄送禁寄物品,一方面顧客又擔心聲響載體的信件內容秘密得不到保護。在此語境之下,對于聲響類載體的信件,如何鑒別是否屬于禁寄物品,就出現了制度漏洞。
目前的《郵政法》《禁寄物品指導目錄》都是基于傳統信件時代做出的法律規范,對于信息化時代的電子通信載體,則有欠考量。因此,筆者以為亟需用細則打上驗視制度的補丁。
一是明確郵局對磁盤、光盤、U盤、芯片等載體驗視的權利。如果不賦予郵局對上述載體驗視的權利,那么不法分子甚至恐怖分子勢必鉆空從事違法活動。因此必須完善細則明確賦予郵局此項權利。
二是規范電子載體驗視的程序和保密制度。賦予郵局此項權利后,還應規范相應驗視程序,應該由專業資質的工作人員到專門房間、保密設備上進行驗視。同時對驗視人員的義務作出規定,一旦造成顧客秘密泄露,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是規范顧客參與驗視的權利選擇。為了打消顧客的疑慮,顧客可以選擇到其他聲響制品管理部門進行驗視,出具證明封包后送到郵局寄送;顧客還可以在郵局參與驗視,以監督聲像內容驗視程序、方式方法是否合規合法,知悉范圍是否最小化。
本案中張先生一審敗訴,二審即將開庭。不管最終判決如何,都是新形勢下郵件驗視制度對于電子載體的爭論與考驗。如何在執行郵件驗視制度與保護顧客通信秘密之間尋找平衡點,需要盡快完善相關細則,確保郵政安全和個人隱私安全。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