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晚,一輛行駛在福銀高速陜西商洛境內的貨車側翻,車上拉載的10噸蘋果散落一地。附近村民夜里冒雨趕來撿拾蘋果。高速交警立即拉起了警戒線予以警告勸阻,并且一邊‘威脅’一邊哄:“這種東西要不得,昧良心的(撿來的)蘋果吃了會肚子疼。”(5月22日《華商報》)
面對前來哄搶蘋果的村民,警察拉起的警戒線似乎已經起不了什么作用,只好在“威脅”的同時,還用“哄”的辦法做工作,實在為這些警察感到悲哀。不說其“哄”的方法對不對,其效果也值得懷疑:“昧良心的(撿來的)蘋果吃了會肚子疼”,這是騙小孩呀!
這個不是辦法的辦法,也讓我們從中品出了別樣的滋味:即使是警察執法,也有無助和無奈的時候。面對來勢洶涌的哄搶大軍,幾個勢單力薄的警察,如果要控制局面顯然很難,只能苦口婆心地說服教育了。從這點來說,警察也算是盡職盡責了,我們不該責備他們。
但是,對于頻頻出現的村民哄搶事故貨物的現象,我們還是應該對我們的執法進行反思。搶蘋果、搶西瓜、搶雞鴨、搶日用品、搶肉蛋,但凡發生貨車翻車事故,哄搶的人群都會一哄而上。對于這種司空見慣的哄搶行為,我們似乎很少看到有人因為哄搶而被處罰或者判刑。一方面這些東西本身并不太值錢,人們不愿將其上綱上線;二是涉及的人太多,我們從來都有“法不責眾”的習慣。所以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都是批評教育,最多也就是將物品退回了事,涉案人員往往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處罰。
實際上,哄搶的行為是相當惡劣的。哄搶再不值錢的東西也畢竟是“搶”,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都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刑法》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對于哄搶公私財物的人員,處罰很嚴,并且有法可依。只是我們并沒有執法到位。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針必須得到很好的執行。執法者靠“哄”來保護事故車輛貨物,聽起來完全是一個笑話。這樣能夠保住公私財產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長此以往,哄搶必然還會發生。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