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是不可侵犯的,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它猶如“丹書鐵券”。
丹書鐵券,是皇權時代帝王頒賜給臣子的一種帶有獎賞和盟約性質的信物或曰憑證,上面的信詞用金填寫,故也被稱作“金書鐵券”。
丹書鐵券并非歷史傳說,確有其物,并且是“惟一”。據史料記載,金書鐵券長52厘米、寬29.8厘米、厚0.4厘米,上嵌楷書金字333個,券文明言“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這是唐昭宗于乾寧四年(897年)賜予平叛功臣錢镠的。丹書鐵券歷經一千多年,曾七登天子之廷,一藏深山,三沉深水,幾經周折,終為浙江嵊州長樂錢氏后裔收藏。歷史上親睹此物的帝王有宋太宗趙匡義、宋仁宗趙禎、宋神宗趙頊、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和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歷六位,其中朱元璋御覽兩次。乾隆皇帝賞后歸還時,賜特制的裝券寶匣一只,還作“觀鐵券歌”詩文。新中國成立后,錢家將之捐贈給浙江省博物館,后被移交給中國歷史博物館(現中國國家博物館)。
在民間,“金書鐵券”被俗稱為“免死牌”。“金書鐵券”的主人,不僅享有“免死”權,而且其各種權利不因犯有過錯被剝奪。我們國家沒有廢除死刑,任何人觸犯刑法,犯了“死罪”,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權——“免死”。
不過,當今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卻能享受“免死”,猶如“金書鐵券”。我們應該持這種態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俗稱“退休費”。除非犯法被判徒刑入獄或被執行死刑,即便是犯罪服刑,刑滿釋放以后,應該續領準其領取養老金。還有一種情況,因為債務糾紛,經法院裁決,可以抵扣部分養老金(不可能是全部,須留有一定數額的生活費)。除上述情況外,任何緣由都不可以亂動退休人員的一分錢的養老金。
因為我曾經在勞動部門工作多年,熟悉養老保險政策,常有朋友咨詢相關政策問題。最近有位網友來電詢問,他的養老金被組織部門責令每月降低150元是否合理?原因是他與黨支書爭吵一場,罵了幾句臟話,影響不好,受到了黨內警告處分。對于這件事,我的看法是:人業已退休,職務和工作悉數終結,沒有了工資,也就不存在給予任何政紀處分了。降職、降薪屬于行政處分,退休人員無職無薪,還降什么呢?養老金不屬于薪酬,行政處分沒有降養老金之說。至于黨紀處分,是黨員就必須服從組織決定,組織關系不存在“退休”,終生持有。
為什么組織無權停發或降低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呢?道理既簡單又淺顯。前面已經說了,養老金不是薪酬。它既不是上天恩賜的餡餅,也不是社會慈善機構的施舍,而是自己在職工作期間的日積月累的“結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退休的,那是社會對自己幾十年辛苦勞碌的反哺;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后退休的,那是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包括視同繳費)積累的返還,即“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從某種程度講,養老金屬于個人私有財產范疇。更何況,《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養老金的“私產”屬性明晰了,那它就“神圣不可侵犯”,成了“丹書鐵券”,黨紀政紀都無權剝奪。這個“丹書鐵券”是退休人員自己頒發給自己的,被國家憲法認可。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