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一位李先生,在醫院度過了他的五一假期。因為在小區附近跟朋友發了一條微信,他遭到城管執法隊員的圍毆。涉事的王莊城管中隊長稱,“我們那天晚上在對轄區大排檔進行整治,事發時可能這位業主拿手機拍照,引發誤會,導致事件升級”。(5月5日《東南快報》)
依照城管方面的“誤會說”,他們在執法,李先生拿手機擺弄被誤認為是在拍照,所以“沖突”了。然而現在很多人都有擺弄手機的習慣,如果“擺弄不當”就可能“引發誤會”,擺弄手機難道也成了一種危險動作?
退一步說,就算市民拿手機在拍照,城管隊員有什么權力限制公民拍照的自由?“手機拍照”這個問題,很有必要討論清楚:公民有沒有拍照的權利?公務人員有沒有拒絕拍照的權利?有沒有強行阻止拍照、搶奪手機的權力?
如果公務活動不能拒絕社會監督,執行公務的人員就沒有拒絕拍照的權利。在大街上公開的公務活動,不存在保密問題,那么公民有拍照的權利。再者,如果執法行為合法,沒有不當之處,有什么見不得光的?有些部門和官員的公開活動,巴不得有人來拍照,為此還要帶上一些記者或宣傳人員;有時候不好意思作主動宣傳,卻也總能“偶遇”網友、市民,將官員的某些活動上傳到網上。
當然了,不拒絕拍照,還因為,被拍的都是正面活動,比如微服私訪,親自掃大街,坐公交體察民情等等。一些公開的執法活動往往拒絕拍照,不用說,是被拍者感覺到自己的行為不太“正面”。然而,與其拒絕拍照,惹“沖突”,何不將自己的行為約束在合法、見得了光的尺度之內?
害怕拍照,動輒搶手機,是心虛的表現,搶手機成為習慣性動作,某種程度上是否證明了某些部門和人員,對自己的公眾形象一貫不自信。這也暴露了一些地方執法監管的瑕疵,城管執法,動不動就傷及圍觀者,社會觀感和評價十分負面,為什么就改不了。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