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近印發的《關于嚴格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使用管理的通知》稱,今后,成都市黨政群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行政類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編外人員。(見5月4日《四川日報》)
黨政部門及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通常被稱為“臨時工”。某些部門的“雜事”多讓編外人員去干,甚至出了問題還讓編外人員當“替罪羊”。
此次通知是一種進步。首先有利于消除一個單位兩種用工現象,一個單位編內編外人員并存,難免會有身份差異、待遇差異。
其次,有利于強化責任意識,減少推責行為。很多部門出現的問題究竟是不是臨時工的責任,外界不得而知,但出事后把責任推到“臨時工”身上卻是一種常見現象!安坏檬褂镁幫馊藛T”意味著,今后再想推卸責任就很難了,因為沒有“替罪羊”。尤其是有利于規范執法行為。雖然表面上看,城管、公安等執法部門的編外人員沒有執法權,但在現實中,素質參差不齊的編外人員往往“沖鋒在前”扮演著執法者的角色,公眾也難辨真假。今后執法部門不使用編外人員,執法隊伍就都是“正規軍”了。
另外,有利于落實“三定方案”。很多部門之所以使用編外人員,主要原因之一是“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沒有真正落實,導致經費安排、人員配置不到位,不得不使用低成本的編外人員來分擔工作。如今規定“不得使用編外人員”,興許會倒逼“三定方案”的落實。
當然,人手不足的問題并非無解,通知還規定:凡是能通過購買服務的階段性、輔助性、后勤服務性等工作,一律采取項目購買或服務外包方式解決,變“養人辦事”為“購買服務”。這樣一來,既不使用編外人員了,也不用擔心某些工作無人來干,或許還能一定程度降低行政成本。
不過,“不得使用編外人員”后,某些部門的編內人員人數是否與其工作量相匹配,會不會出現事多人少、工作干不好的情況?某些部門會不會把本屬于自己的工作任務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甩給社會機構,然后自己輕松自在?某些編外人員會不會換個“馬甲”變成購買的“服務”?這些問題都需要觀察。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