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推動下,G20機制實現從財長會議向領導人峰會的轉變,逐步發展成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首要平臺”。但不容忽視的是,G20至今仍保留著危機應對的特征,主要討論成員國短期的財政貨幣政策,政策協調效果有所下降。
在發達經濟體改革治理體系的意愿大大下降的背景下,如何實現G20從危機應對向長效治理的機制轉型,成為今年中國主辦G20杭州峰會亟須破解的難題。引入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或許是破解這一難題的有效途徑。
2030議程首先可為G20設立新的中長期目標,幫助克服“迷失感”。金融危機時G20目標很明確,就是避免世界經濟重回1929年至1933年的大蕭條,正是這種共同的恐懼使得G20國家有共同的目標指引。
2030議程是一項具有普遍性的議程,涵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要共同實現的可持續發展目標。G20國家作為世界主要的經濟體,應發揮引領作用,帶頭落實2030議程,為大力促進世界經濟長期穩定增長,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提供堅實基礎。
其次,2030議程能給G20成為全球經濟長效治理機制帶來“政治合法性”。G20國家盡管GDP占全球85%,人口占2/3,但始終無法擺脫一個質疑——憑什么世界上20個主要經濟體就能決定世界經濟大事。
2030議程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全球發展議程,幾乎世界上每個國家都參與了該議程的制定,因而具有很高的政治代表性。如果G20用2030議程作為自己的目標,強調大國的作用只是體現在幫助大家實現共同制定的目標上,并不謀求特權,這樣G20成為“國際經濟合作首要平臺”的合法性就會得到更多認可。
最后,2030議程可為G20增強執行力提供機構支撐。決策效率和執行能力低下是近年來制約G20機制轉型的一個突出難題。G20從本質上講是一個非正式國際機制,或者說只是一個論壇,沒有法律條約作為基礎,G20達成的共識很難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進行落實,容易出現“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
相較之下,2030議程是一個涵蓋17項大目標、169項小目標的具體行動議程,每項議程都有相應的聯合國機構或其他國際機構在負責落實。G20如果介入這些機構的落實工作,一是可為這些機構提供“政治推動力”,畢竟G20國家是世界主要的經濟體,在這些國際機構的投票權和話語權中占據著絕對的優勢;二是以身作則,帶頭配合這些機構的工作,形成大國示范引領、各國競相落實的良好局面;三是這些機構也會為落實G20會議的共識提供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從而有效提高G20的執行力。(作者是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