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該條例3月3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中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而婚假統一為13天(3月31日《現代快報》)。
江蘇的此次立法有一個與眾不同的地方,就是明確規定法定假日不計入假期:“前兩款規定(即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這個規定有什么作用?媒體舉了一個例子:據專業人士透露條例里關于假期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如國慶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可以補休,而正常的雙休日不可以補休。媒體記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產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計141天,如果女方從今年9月中旬開始休假,其間正好橫跨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春節(3天),那么加上這8天國家法定休假日補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別小看了這多出來的一句話,它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最大限度維護了公民休假的權利。假如立法就規定了公民的假期遇到法定假不再順延,可能我們也只能認了,但心里肯定不舒服,因為那些所有公民都享受的法定假也被算在了產假之內,實際上產假是被“短斤少兩”了。現在法定假不計入假期,顯然是充分維護了公民的假期福利。
另一方面,這也是立法精細的表現,為以后更好地執行掃除了障礙。事實上,到網上去查一查,就能看到許多網友詢問產假遇到法定假怎么辦,而答復的結果也是五花八門,有的說可以不算假期,有的說可以抵算假期,還有的說法定假恰巧遇到產假的最后一個月才可以順延,這里的原因在于,相關立法對此沒有明確,造成下面執行中的不統一,于是由各地,甚至是企業老板自由裁量了。
關于假期包含的法定假日如何處置,國務院的文件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例如,《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就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筆者從網上還查到,過去上海市的立法也是規定得比較清楚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就說,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這樣看來,江蘇立法明確法定假日不計入假期的做法應該推廣,那些尚未出臺地方立法的,也應該在將來的立法中把這一點明確起來。至于已經出臺地方立法,但并沒有明確法定假如何處置的省市,只能靠口頭解釋和具體要求了,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時有些粗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