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公序良俗?法律上并沒有確切的定義。通常認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各國在立法中,有并用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兩個概念的,也有僅用善良風俗一語的。至于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間的關系,有學者認為,二者的范圍大致相同,難以明確區別。但多數學者認為,二者并非完全一致:前者指的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秩序,包括經濟秩序、政治秩序、生活秩序等;后者指的是社會公認的、良好的道德準則和風俗,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良好風尚等。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德等概念。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七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可以說就是公序,而社會公德則是良俗的集中體現。
公序良俗的內涵與外延是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的。例如,最初只有違反人倫的行為屬于違反公序,而時至今日,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不當消費等也都可以納入違反公序的范疇。當今中國,公序良俗應當符合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應當是能夠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
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已成為現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實施法律行為的目的和內容,只要違反公序良俗,即使法律對該行為未作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可以認定其無效。評價某一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一般屬于法院的職權。法院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必須綜合考慮行為的內容及目的、行為成立時的客觀環境、當事人的主觀動機等因素。
公序良俗原則是對私法自治的一種限制。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領域,民事主體可以自主自愿地依自己的意思決定私法事項。這體現了當事人的行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限的,公序良俗原則就是法律上對私法自治的限制。按照這一原則,當事人自愿實施的行為也不得違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可以說,公序良俗是法律為民事主體行為自由劃定的紅線。這種限制也彌補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不足,填補了法律漏洞。一般來說,法律對自由的限制通常表現為規定禁止性的強制性規范。但是,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以及法律的滯后性,禁止性規范也不可能涵蓋一切民事活動,也會出現漏洞。在法律無具體規定時,公序良俗原則表現為法律上的彈性條款,為法官評價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提供了裁判依據。
倡導公序良俗原則的目的是弘揚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法律的調整必須以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和基本道德為基礎,但法律也不可能將道德準則都確認為法律義務,而只能一般性地要求人們不違反道德準則。公序良俗原則將尊重社會秩序、社會公德作為強制性規范,引導人們進行民事活動要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鼓勵人們實施善行善舉,從而弘揚社會正氣。
當前,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公序良俗原則在民法總則中應作何安排?對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法律行為一章中規定公序良俗,將違反公序良俗規定為法律行為無效的事由。其主要理由是,公序良俗原則主要是針對法律行為引起的后果進行確定的原則。也有學者主張,應在民法基本原則中規定公序良俗原則。因為,盡管公序良俗主要是對法律行為引起的后果進行確定的原則,但在其他領域也有適用,它不僅應成為規范法律行為的規則,也應是適用于私法各領域的基本原則。我認為,從更有利于發揮公序良俗原則作用的角度出發,還是應堅持立法傳統,在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中對公序良俗原則作出規定。
(作者為山東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