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規章制度約束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某些私人活動,無疑是一項反腐倡廉的好舉措;而對普通民眾來說,前述規定卻是一種十分明顯的不當限制,是對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的侵犯。
近日,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發布紅頭文件,明文禁止復婚和雙方均屬再婚者操辦酒席,而且還明確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轄區內的所有城鄉居民(含生活和居住在我縣范圍內的外縣籍人員)”。
這條消息被太多人吐槽,當不屬意外。實際上,類似做法并非鳳岡縣首創。僅幾天前就有消息披露,四川金陽縣政府出臺規定,婚嫁禮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去年8月,四川通江縣政府發文要求滿70歲才準操辦壽宴,且70周歲以上每隔10年才可操辦一次。兩縣的做法跟鳳岡縣一樣,也是適用于所有人,不光是針對公務人員的。
很長時間以來,包括婚喪嫁娶“紅白喜事”以及喬遷、升學、謝師、滿月、升職等等在內的五花八門的宴請活動,已成困擾民眾日常生活、平添精神與經濟負擔的一大禍害,同時也是一樁令官方非常頭痛的事情,因為它已明顯成為滋生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中某些腐敗問題的溫床。有鑒于此,鳳岡縣及金陽縣、通江縣政府通過制定行政規章,加強對轄區內酒席操辦亂象的治理,甚至強行干預當地民眾純屬私域范圍內的宴請活動,其初衷是好的。但是,三縣的具體做法卻是明顯的權力濫用,招致輿論詬病,當屬自然。
出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約束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某些私人活動,尤其是以適當的方式限制他們通過操辦酒席大量收取禮金,無疑是一項反腐倡廉的好舉措;而對普通民眾來說,前述規定卻是一種十分明顯的不當限制,是對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的侵犯。按理說,這樣明顯的道理,三縣的領導不應該不明白,但為什么他們卻偏要那樣做呢?
我認為,這其中反映了兩個問題。其一,三縣主要領導的法治觀念、公民權利意識非常淡薄。所謂淡薄,并不是說他們不具備那樣的觀念和意識,而是明知卻有意忽略,不把公民的法定權利和自由當回事。“法”在他們心目中,只是“法制”的工具,即法是用來“管百姓”的,而不是像“法治”那樣,一方面“管官”,另一方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第二,三縣的副職領導和處于決策邊緣或外圍的部門官員們,明哲保身,不敢也不愿對領導的金口玉言說半個不字。這不能全怪他們,因為目前的干部管理體制還不足以讓他們可以面對類似問題奮不顧身,何況這樣做也未必會有多少實際效果。
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呢?也有,那就是在更高的層面加強對地方法規制定過程的管理和約束,尤其是要對立法(立規)的程序實施嚴格監管,強化科學立法(立規)和民主立法(立規),同時盡快從法律層面上終結“紅頭文件”的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