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傍晚,沈陽市22歲的姑娘顏月明在北二路與云峰街交會處撿到一個錢包,里面除了一些證件外,只有現金2.5元。給丟錢包的大姐打電話,結果大姐說錢包里有4000元錢,驚得姑娘頓時傻眼。雖然后來通過警察將錢包交還失主,但她仍感到后怕。(9月9日《沈陽晚報》)
按說撿到錢包物歸原主,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情。不過,當遇到與顏姑娘同樣的煩惱時,哪里還會有絲絲快樂可言。莫非,同扶人被訛一樣,撿錢包也成了一塊“燙手山芋”?
好在警察為她主持了公道:那個錢包實在太小,無論如何也裝不下4000元錢。但倘若那錢包不是小小的,而是大大的,完全裝得下4000元錢,顏姑娘又該如何自證清白呢?就這件事情而言,那位丟錢包的大姐也并非就一定是訛人的“主”,或許她記憶有誤,那筆錢是放在另外的地方。何況她后來并未行糾纏之舉,反而要送顏姑娘兩套自銷的衣服,以表謝意。只是,顏姑娘的心結,恐怕一時半會兒是難以解開了。
今后若再碰到如錢包之事,撿還是不撿?如何處理,方為妥當?繼續拾金不昧,或許某一天就有成為“冤大頭”的危險;但從此視而不見,又有失做人的準則。也許警察的建議是可取的:最好將錢包送到派出所、或撥打110處置;如有朋友同行,可讓朋友作證。當然,如果沒人作證,就只好由警方甄別了。
社會需要愛心,需要善舉,方能進步,這是不言而喻的。若要讓愛心傳遞,逐步成長為社會主流,一是需要全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再現訛人之舉;二是法律出面,為愛心善舉鑄就后盾。顯然,前者需要一步一個腳印,有待來日。因此,當前法律的介入,成為至關重要的一步:一是不應給愛心人士“自證清白”的重負,而要把舉證的義務交給對方。不然,今后或沒有人會再去“自找苦吃”;二是對情節嚴重或屢犯不改的訛人者,應繩之以法。如此,方可警示后來之人。
此外,一些其他舉措也應跟上:如監控設施的逐步完善,能實現大街小巷無死角最好;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征信系統,對有過訛詐記錄的人登記在冊。這樣,這類人一旦故伎重演,即可當場識破。其實,這類人本來就少,只需堵住其重犯之路,愛心善舉被訛的幾率必會大大減小。
做好事飯被訛的事情誰都不愿意看見,但是我們要相信愛心善舉是社會主流,亦是人間正道;而訛人之徒是不得人心的,且這類人又是極少數,并必將越來越少。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