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我國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多數受害人為婦女、兒童、老人等家庭弱勢群體;青少年罪犯中有10%生活在家暴環境中。數據還顯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選擇報警。近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反家暴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于草案這一規定,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給予充分肯定。夏吟蘭指出,在反家庭暴力中,預防是重中之重,而預防最重要的是以宣傳教育為主,宣傳教育可以滲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9月8日《法制日報》)。
“法不入家門”的理念早已時過境遷,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實屬民心所盼,從遏止家庭暴力的角度而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具有積極意義,但必須看到,一部成功的法律光靠先進的立法理念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充分考慮法律實施的現實基礎。
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家庭內部矛盾的特征,在對待家庭暴力的問題上,人們的習慣思維是民不告官不究,這將使得法律的實際效力大打折扣。特別是受傳統文化的糟粕影響,父權夫權的觀念存在,尤其是在偏僻落后地區,這種扭曲的觀念成為夫妻之間、父子之間另類的默契,在這種氛圍之中,逆來順受甚至成為一種習慣。由于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一個相對私密的空間,具有隱蔽性、施暴長期性和后果嚴重性等特點,受害者取證困難,證據成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維權路上的一只“攔路虎”。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為其經濟和精神的雙重依附性較為嚴重,他們寧愿忍受家庭暴力,以換取相對穩定的庇護所;也有受害者因長期受暴力威懾,形成心理屈從,更有受害者受“家丑不外揚”觀念影響,刻意隱瞞傷害。這些問題僅僅靠出臺一部法律來解決,顯然是不切實際的,需要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
反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首先必須走出“立法萬能論”的誤區,擺脫“一法解千愁”的思維定勢,因為司法畢竟是一種事后救濟,其對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傳統家庭文化的制約。就當前而言,反家庭暴力僅有立法是不夠的,還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跟進。
其次,有關部門要加大反家暴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將立法賦予的權利、司法嚴懲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廣泛傳播,鼓勵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擺脫傳統世俗觀念,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立法者應考慮如何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相關證據問題作出一些新的規定,以適當減輕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再次,反家暴需要執法機關轉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反家暴法草案明確了對相關機關進行培訓的要求,就是希望增強執法人員對反家暴的認識,改變他們“民不告,官不究”的固有思想,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及時介入,有效預防、制止家暴的發生。
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反家暴法要落地生根,還需要構建囊括社會各方面的保護體系。除了法治層面的問題,還要進一步借助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對于極具私密性的家庭關系,法律的干預只能是原則性和框架式的兜底,要驅散家庭暴力陰霾仍有待反家暴體制和機制的層級化、精細化構建,尤其要注重德治和心治的作用,因為在影響和規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內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條往往是比法律更為深刻更為持久的力量。要驅散家庭暴力的惡魔,首先還要驅散家暴家事化的心魔,通過進一步的宣傳和普及,真正讓保護家庭弱勢群體的觀念深入人心,才能讓反家暴各項機制運行具備堅實的思想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