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間借貸正名分、立規矩,將激發更多民間“閑錢”“熱錢”的潛能,將其轉化為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有生力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民間借貸的界定、效力、利率以及P2P平臺的擔保責任等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在我國已有3000多年歷史,是官方金融體系的補充。改革開放以來,民間資本以借貸形式參與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市場經濟發展,滿足了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然而,由于民間借貸長期游走于監管的灰色地帶,無論是扶植引導還是監管防范,皆無七寸可抓。
最突出的表現就是,近年來每逢流動性緊張,民間借貸就會上演“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驚心劇情。一方面,個人和大量中小微企業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必需資金,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如浙江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最高曾達到180%,卻依然有企業投懷送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高利貸泛濫、資金鏈斷裂以及借款人跑路的消息不時曝出,牽涉面廣,對地方經濟安全破壞力大。隨著P2P等網絡平臺的延展,民間借貸體量日益龐大,形式越發多樣,問題也越來越復雜,且與非法集資活動交叉共存,與正規金融體系交錯共生,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防范民間借貸風險已刻不容緩。
對于民間借貸,如何能揚其利、避其害?關鍵是立好規矩,透明運作。民間借貸本身具有自發性、分散性、隱蔽性的特點,應將其納入現代金融監管的制度體系內,并且根據利率市場化的趨勢,重新界定合理借貸與高利貸之間的界限,明確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使其在陽光下透明運轉,健康發展。將“散兵游勇”收編為金融“正規軍”的另一層意義在于,讓金融活動由“特許權”回歸到民事主體的“普通權利”層面,將合法的借貸權真正還給個人和企業,體現對市場機制的尊重,也為其產品服務創新留出了足夠的空間。
規范民間借貸,核心是保護好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往,一些P2P網貸平臺通過網頁、廣告聲稱為貸款方提供擔保,但最終他們只收過路錢,卻并未承擔合同違約的擔保責任。再如,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各種形式的“電子賬單”“網上印鑒”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此次《規定》提出,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可以視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類似規定符合現代金融生活場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規范民間借貸,遏制明顯不合理的過高利率是重要方面。長期以來,高利貸之“高”,不僅令許多飲鴆止渴的中小微企業倒閉,也吸引了一些大公司前來食利。部分上市公司或將富余資金投向民間借貸市場,或變身金融掮客,把銀行項目貸款轉放為高利貸,某些企業的高利貸孳息幾與主營業務利潤相當。不斷滾雪球的結果,不僅導致業務空心化,也為企業資金安全埋下隱患。只有對過高利率做出限制,對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行為予以堅決打擊,才能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壓力,遏止上市公司的抽資放貸行為,對實體經濟起到“療傷”“給養”的作用。
資本逐利而往。為民間借貸正名分、立規矩,讓它從灰色地帶走到陽光下,這是《規定》的積極作用。期待相關細則盡快出臺并落地,把更多民間“閑錢”“熱錢”轉化為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有生力量,為經濟肌體輸入充足的新鮮血液。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