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對于法律規定,一些部門和人員可能存在不同認識,在執法上也可能受到自身能力的影響,但作為權力部門和人員,“有明文規定不可為”的不為、“有明文規定必須為”的不推卸,當是基本原則。只有心中有這根“弦”,才不會在一些具體的監管問題上屢屢“跑偏”。
據本報6月8日報道, 2014年云南省發改委在對一起價格壟斷協議案件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該省通信管理局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濫用行政權力,組織電信運營商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排除和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目前,云南省發改委已依法對參與壟斷協議的中國移動云南分公司等4家電信運營商罰款共計約1318萬元,同時已督促省通信管理局進行整改。
組織行業內部單位訂立“行業協議”進行壟斷經營,過往多見于一些行業協會。不過,在公眾的詬病下,這類行為已不多見。如今,個別行業主管部門竟然擔起了如此“重任”,公然成為壟斷的背后“推手”,其影響和惡劣程度可想而知。盡管當事部門表示不是有意違反相關法律,卻擺脫不了權力“越界”的嫌疑。
而事實上,權力“越界”在不少地方和部門都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在市政管理方面表現比較突出,有的在土地出讓、環保執法上比較嚴重。比如污染治理,國家出臺的政策不可為不多、不細,但總有一些地方有意無意地越權,給一些污染企業“開綠燈”和“放水”。在有關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報告中,很容易找到諸如審批不合法、執法不規范這樣的內容。
權力“越界”是一個老問題,可謂“頑癥”。其本質上是濫用權力、亂作為,破壞性和“殺傷力”較強。主要表現為:一是選擇性管理。一些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權力時有意無意地“優待”一些人、“限制”一些人,并沒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二是選擇性處罰。對于同樣的違法行為,不是按照統一規則進行處罰,而是有時處罰重、有時處罰輕,有時不處罰,想處罰時再處罰。如此為之的直接結果是,法律的嚴肅性受到了質疑,各種拉關系、“走后門”的不良風氣屢禁不絕。
為了防范權力“越界”,有關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和規章,也對一些“越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過問責。但是,類似問題時有發生,從一個側面說明,一些權力部門和執法人員并沒有將依法辦事、謹慎用權內化于心中,而是嘴上說得多,行動做得少;一段時間做得好,一段時間做得差。雖然對于法律規定,一些部門和人員可能存在不同認識,在執法上也可能受到自身能力的影響,但作為權力部門和人員,“有明文規定不可為”的不為、“有明文規定必須為”的不推卸,當是基本原則。只有心中有這根“弦”,才不會在一些具體的監管問題上屢屢“跑偏”。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已廣為公眾所知。現在不少行政部門都在制定和發布本單位、本系統的“負面清單”,意在防止權力“越界”,杜絕各種權力過多干涉市場、企業,亂作為的現象。這樣的清單很有必要。無論是權力亂作為,還是不作為,根本原因依然在權力行使的任性上。因為一些部門和一些執法人員的任性,才導致了一些法律、規定適用的不公平,執法尺度的不統一。防止權力任性,一方面,是有權者自身理念、觀念的轉變,另一方面則是外部監督和處罰的加強。兩方面都下功夫,類似的問題才會不斷減少。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