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長沙的車主們都收到這樣一條短信:“請于4月1日前繳納路橋通行費,逾期未繳納的將按相關規(guī)定征收滯納金!边^不過橋,都得交費(4月13日中國廣播網)。
政府收費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是于法有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然而,長沙市的收費還貸范圍,不僅是橋梁建設,還有道路,則合法性存疑。特別是采取年票制征費,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從民法精神來看,明顯是侵害了一些車主的合法權益,人家的車不在長沙行駛,或很少通過橋梁,憑什么讓人家交一年的通行費?年票制主要是為了節(jié)約征收成本,并減少擁堵,站在政府自己的角度上,年票制是有道理的;然而,政府不能因為自己方便,就把不利轉嫁給市民,即便出于道路暢通的考慮,也不行,因為政府任何行為都不能偏離“依法”二字。公權力如果因為出發(fā)點正確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會導致公權力行為的不確定性,也就很難避免以不正確的出發(fā)點行事。
法制社會中,政府行為的基本準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長沙市的,屬于典型的“法無授權”。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