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發文,決定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逐步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直接干預。相關政府部門的角色將轉變為藥品市場競爭秩序和合理價格形成機制的維護者。
藥品價格牽著兩端,一端是患者的利益,一端是產業的利益。此次藥品價格改革作為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頂層設計,能否實現其改革目標,實現多方共贏,還要取決于采購機制、醫保控費機制、醫療行為監管、價格行為監管和質量全過程監管等綜合監管政策的銜接、細化與落實。
從完善藥品采購機制來看,不能脫離數量來談價格,也不能脫離質量談價格,需要正確處理好藥品質量差異、藥品采購量與藥品價格的辯證關系,并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狀況對藥品進行分類并分別設計采購模式,與藥品質量全過程監管措施相銜接,防止藥品市場出現逆向淘汰,保障合法經營的制藥企業的正常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和健康福利。尤其要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的采購機制設計,建立科學的談判機制和風險共擔機制。
從強化醫保控費作用來看,需要解決好醫保支付標準體系和補償模式設計的問題。需要根據藥品屬性和市場競爭狀況將藥品進行分類,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別設計適宜的藥品支付標準制定方法,才能建立一套完善的醫保支付標準體系。同時,還需要進一步明確醫保—醫院、醫保—患者的費用結算問題,解決醫保—醫院、醫保—患者、醫院—患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合理制約醫保、醫院和患者三方的行為,均衡各方利益。此外,還需要重點研究經藥店銷售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制定的問題。
從強化醫療行為監管來看,需要重點解決好合理醫療的界定問題,這是醫療行為監管的核心問題。信息公開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可以充分發揮醫藥專業院校研究人員、醫療機構同行和社會公眾的社會監督作用,與衛生主管部門共同控制不合理醫療行為。
從強化價格行為監督來看,需要重點解決好藥品價格監測體系的建立以及藥品價格異常變動的識別問題。這是對價格欺詐、價格聯盟等價格違法行為實施嚴厲打擊的前提。它關系到對藥品市場參與主體行為的規范、約束和監督,關系到能否切實維護藥品市場良性競爭的法治環境。
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方向,就是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準則,完善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更多履行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的職能,重建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實現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我國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的健康與繁榮。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系中國藥科大學醫藥價格研究所所長 常 峰)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