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國企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還要不要堅持我國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一種流行的看法是,國企推進“混改”、實行公司制后,原先的民主管理制度就不適用了。這種傾向十分危險,亟需予以糾正。
我國企業民主管理源遠流長。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企業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中國特色企業管理的一大優長。但在現實的企業管理中,隨著廠長負責制取代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國企股份制改造和引入西方公司制,職工代表大會等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在一些企業中被逐步削弱,致使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名存實亡。
近年來國企改革發展取得很大成績,但也暴露出種種問題,如權力集中、監督落空、利益輸送、國有資產流失等。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企業改制中食洋不化、機制脫節帶來的。西方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可能自動適應公有財產維護、經營和管理的要求。
我國國企改革要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應當富有體現我國企業管理先進品質的個性特色;謴秃桶l揚優良傳統,推進民主化管理改革,是國企深化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當務之要。把黨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是制度落實的關鍵。
西方公司制中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形成了一種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衡的治理機制,對于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和意志、適應市場競爭發展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可為我國全民或集體大型企業管理所借鑒和利用。但其缺陷在于,無法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不能確保公有財產安全和職工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因此,正確的選擇是對公司制進行改造,建立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企業權力機構組成部分有機融入公司治理結構之中:
一,國企公司制改革,應在原有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建立,應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依托,通過職代會選舉產生職工的全民或集體股權代表、董事和監事,進入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其經常性工作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及時報告,并接受監督。
二,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組織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依法行使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知情、監督權和重大決策審議、建議權,對有關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對企業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權,根據授權推舉企業管理人員的選舉權等。
三,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組成部分,提供平等、開放、公共的民主管理平臺,代表們民主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存在勞資協商談判關系。
四,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接受公司黨委的直接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全民或集體出資人法定代表機構的指導,并接受其監督,堅決貫徹國家法律法令和方針政策,決不允許搞內部操控行為,嚴禁以企業職工集體名義侵占全民所有財產和損害國家利益。▲(作者是昆侖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高級研究員,國務院國資委國企理論宣傳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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