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高層多次提及要改革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由核準制逐步轉變為備案制,這對有海外投資意向的中國企業無疑是重大利好。有利于降低企業的海外投資成本和面臨的政策不確定性,增加投資效率和避免錯失投資機會。但除了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外,為了促進和保障中國企業“走出去”,筆者認為,還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海外投資核準服務。
目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審核流程仍然繁瑣且低效。從首次投資到隨后的每筆追加投資都需要經歷一系列流程,這一流程常常持續半年左右,而且往往企業到不同的部門還要補充不同的材料,極大地增加了企業海外投資成本、降低了投資效率、增加了投資的不確定性,并且可能使得企業錯過投資機會。
對此,筆者建議進一步下放審核權限到市級部門,同時簡化審核手續。將分布在發改部門、商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多部門的海外投資審核流程集中到一個部門,進行一站式、便利化管理,同時逐步由核準制向備案制進行過渡。
二是加大對中小企業海外投資金融支持,設立中小企業海外投資基金。
中小企業海外投資基本使用的是自有資金,很難獲得銀行貸款。尤其是在2009年以后,面對大量產業鏈缺乏創新、人民幣升值、新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拉高勞動力成本支出、能源價格上升等不利因素再加上外需疲軟極大地打擊了企業的獲利空間,使得主要依靠自有資金“走出去”的中國中小民營企業陷入困境。
雖然中國政府也加大了對海外直接投資的資金支持力度,但大部分政策性機構主要支持的是大型項目和國有企業,其他專項資金的規模都普遍較小。中國金融體系對中小民營企業“走出去”支持嚴重不足。
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加大對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建立中小企業海外投資基金,解決中小企業走出去長期經營所需的外匯資金。該基金規模可為100億美元-500億美元,可根據具體海外投資項目資金需求情況分期注資。基金性質可為股權、債券混合型基金,投向為中小企業海外投資長期外匯貸款或者股權融資,重點支持有助于中國經濟轉型升級、轉移國內過剩產能的中小企業海外投資。建議基金委托商業銀行管理,遵循商業化運作原則,以減少東道國對于“競爭中性”的憂慮。
三是規范國有企業海外投資。
國有企業是目前中國海外投資的主體,由于涉及國有資產,所暴露的投資風險和監管風險不斷增加。國有企業海外投資一旦失敗,并沒有相應的責任主體為此負責,這逆向導致企業海外投資決策隨意、重規模輕績效,投資大幅虧損和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大增。同時,1995年修訂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及1999年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早已無法滿足當今的境外國有資產監管要求。
筆者建議盡快出臺諸如《國有企業海外投資管理辦法》、《海外國有資產監管條例》等類似法規,加強對國有企業海外投資的規范和監管,就投資論證、投資程序、投資責任、投資績效、風險管控等作出相應規定,落實責任制,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四是政府職能逐步轉向信息服務、培訓業務指導和金融支持。
中國企業缺乏跨國經營經驗,處處處于被動境地。同時,我國還缺乏企業海外投資信息發布平臺和長效溝通機制。相應的協助企業解決海外投資困難和問題的政府間多雙邊經貿或投資合作機制,以及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預警等信息服務的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都尚未建成和落實。
對此,筆者建議豐富政府、智庫、行業協會、商業、民間等各種途徑來加強對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的培訓和服務。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務、經營指導服務、咨詢服務,提供東道國投資環境、國際規則、商業管理等方面的培訓。落實海外投資的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對境外的政治層面(戰爭、政黨更迭等)、政策層面(國有化、缺乏政府間協議保障等)、社會層面(罷工、對商業設施的恐怖襲擊、當地犯罪活動等)、金融層面(利率、匯率、通脹風險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可能對我國海外投資造成危害的風險進行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評估,及時向中國企業提供安全風險預警和安全形勢通報。
五是推進中美、中歐投資協定談判,構建海外投資保護體系。
推進中美、中歐投資協定談判,就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投資審查等方面為中國投資者提供海外投資保障,遏制東道國投資保護主義。同時,構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護體系,從投資保險、爭議解決、外交和領事保護等多方面完善境外投資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機制。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金融四十人青年論壇會員)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