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副部長齊驥8日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將著力推進兩項具體工作。其中一項是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探索。(12月9日《北京晨報》)
從本質上講,“共有產權”住房模式仍然屬于保障房的性質。探索共有產權保障房,這對于買不起商品房又渴望擁有自己的住房,實現穩定居住的中低收入家庭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從產權歸屬來看,產權共有介于公租房與經濟適用房之間,由政府部分出資解決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
由于共有產權的性質決定了其經濟實用性,其與商品房之間勢必存在很大價差。必有一些權勢者或富人想占這個便宜。“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共有產權住房模式雖好,但是避免房源鵲巢鳩占,最大限度惠及低收入群眾,更為重要。政府部門在嘗試產權共有的同時,應該思考如何保證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
除了住房產權改革以外,還要前移共有產權住房的審批關口,把審批程序放在陽光下,并建立產權共有住房動態退出機制。比如,對供給對象收入、住房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在社區范圍內舉行供給對象聽證會等。由于街坊鄰居之間比較了解,在評價家庭經濟狀況、住房狀況方面,他們往往比相關部門更有發言權。他們的參與能讓一些關系保障房現形。
對于不符合條件,騙取保障房的假窮人除了收回政策待遇,還應該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讓他們感覺騙取保障房得不償失。此外,還可以對保障房政策進行動態探索,讓保障房政策更為科學、公正。從而推進保障房這種準公共產品的合理配置,讓民眾“各居其所”。對此,江蘇淮安等地已經做出了有益嘗試,期待更多地方跟進。
正如上海社科院專家盧漢龍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對公眾的恩賜,而是一種公共職責的承擔。政府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一部分人通過弄虛作假占有公共資源,就是對真正有需要的人的一種剝奪。減少公共資源不該有的流失、保證其分配的公平公正,這是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包括產權共有住房在內的保障房資源是一種準公共產品,是保障低收入群眾居住權利的一道重要防線,其意義在于保障群眾的基本居住需求,并不是一項普遍的政策待遇。同時,保障房供給有嚴格的政策要求與收入測算標準,供給對象的確認,應該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從而把有限的保障房資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