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漳州南靖縣,兩名被當地鎮政府雇請來負責無公害處理病死豬肉的工作人員,將撿來或以幾毛錢一斤買來的病死豬,私自屠宰后,運往湖南、廣東等地,最終流向了餐桌。短短三個月,兩人竟賣出近40噸病死豬肉,案值達300余萬元。(5月5日 《瀟湘晨報》)
涉案人員林某紅和吳某榮都是農民,如何能夠收購到大量病死豬,犯下如此大案?原來他們受聘于當地鎮政府,負責在各自村里撿病死豬或到養豬戶收病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從中發現了“商機”,并有了大量販賣牟利的便利。
受雇于政府處理病死豬,理應盡心盡職,杜絕病死豬流入市場,給老百姓健康安全帶來直接的損害和潛在的威脅。誰想到他們竟然動起了歪念頭,借此牟取不法利潤,如此不擇手段的違法犯罪行為,不但要受到良心譴責,而且必須依法嚴厲制裁。不過,事件的處理和反思顯然不能止于此,假如當地政府部門能夠經常了解這些受雇人員工作是否稱職、勝任,了解病死豬的處理和去向,是不是早該斷了他們借販賣病死豬賺錢的念頭和財路?
顯而易見,林某紅等人從受雇于政府作為無公害處理病死豬的專職人員,到變身販賣病死豬專業大戶,當地政府難辭其咎。聘請專門人員處理病死豬看似很重視,但由此就甩手不管實際上無異于放任自流,是徹頭徹尾的不作為、懶作為。
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轉變,引進、依靠社會力量管理相關社會事務,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改進服務,原本大勢所趨、值得期待。但是,管理事務外包,不是當甩手掌柜,責任不能外包,而必須建立健全監管、約束機制,查堵漏洞,防止執行中走偏、出錯或給別有用心者鉆空子。否則,極可能適得其反,受損的是民眾利益和政府形象與公信。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