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開門殺”事件。據成都龍泉驛公安微信公眾號消息,2024年9月6日,在龍泉驛區天鵝西湖南路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機劉某某駕駛網約車搭載三名乘客,行至天鵝西湖南路路段拐彎處停車下客。后排乘客蔣某打開右后車門,導致車輛右后方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徐某及搭乘人趙某某被碰撞倒地受傷。網約車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車,上前查看問詢,網約車司機劉某某未下車查看,直接駕車離開。
電動自行車搭乘人趙某某撥打報警電話后,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網約車司機劉某某在該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網約車乘客蔣某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徐某、搭乘人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對于這起“開門殺”事件,很多人的第一感覺是,后排乘客蔣某需要負全部責任,因為下車時不能直接開門,需要先觀察有無過往行人和車輛,這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識。
翻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其中明確規定了,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乘坐機動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很多人據此認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車門是乘客蔣某自己不當打開的,此時此刻,司機劉某某還坐在前座,怎么能讓他來負主要責任呢?誰的責任誰承擔,誰惹的麻煩誰來解決。這也是司機在發生事故后“直接駕車離開”的原因所在。
問題是,復盤這起交通事故,司機劉某某并非那么無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不能隨意停駐,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劉某某在路段拐彎處臨時停車下客,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這屬于違規停車。
再者,作為網約車司機,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法律賦予的責任。運營車輛停下后,司機應當提醒乘客,開門時注意后方來車。令人遺憾的是,劉某某并沒有完成這些規定動作,所以說,并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提示的義務。
不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等等。
在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司機劉某某自認為與己無關,既沒有下車保護現場,更沒有及時報警,反而自行離開現場,屬于錯上加錯。
當然,客觀來說,乘車人也有一定的責任。如果不是網約車乘客蔣某魯莽地開車門,也不會造成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搭乘人摔倒受傷。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與對方溝通未果,蔣某等人就徑直離開現場,沒有履行規定的法律義務,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綜合這些情節,由網約車司機劉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網約車乘客蔣某承擔次要責任,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類似交通事故的處理,法院也判決網約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這也說明,網約車司機應承擔駕駛之外更多的法律義務,這得到了司法機關的支持。
網約車乘客“開門殺”致人受傷,司機、乘客都不能置身事外。作為乘客,在上下車之時,固然要謹慎觀察、小心開車門;作為網約車司機,更要合法停車,盡到安全提醒的義務,這樣才能更有效防范“開門殺”重演,有力保護路人和車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