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規范預付式消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重點之一,這也是對消費者訴求和社會關切的正面回應,有助于在法治軌道上優化消費環境,推動市場健康發展。在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無論是持續加強對市場的全過程監管,在司法層面有針對性地完善裁判規則,還是進一步增強社會監督的力量,都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題中應有之義。
“辦卡容易,退費難”,“變相漲價,質量縮水”,“卡還在,店沒了”……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在眾多領域火爆的同時也帶來種種亂象,這成了不少百姓的煩心事,影響了消費信心和消費預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將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規范預付式消費是這部《條例》的重點之一,這也是對消費者訴求和社會關切的正面回應,有助于在法治軌道上優化消費環境,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資金,然后按次或按期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方式。預付式消費本是便利和讓利消費者、增加經營者商業機會的雙贏之舉。但在現實中,消費者承擔的付款義務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而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具有持續性和滯后性,這就導致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有賴于經營者的信用及經營狀況,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或風險性。在屢見不鮮的相關糾紛中,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對稱和舉證困難等因素,往往面臨著維權難的窘境。
針對相應的痛點堵點,《條例》強化了預付式消費活動中的經營者義務,并為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充分依據。《條例》規定經營者有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從而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加強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同時,《條例》明確經營者有“按約履行”和“事中告知”的義務,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同時,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預付款應退額度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這無疑將有效改變此前消費者被動履約、無法解約的弱勢地位。
《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規定。經營者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條例》還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于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經營者,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說,上述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還將進一步倒逼行業自律,更好地引導經營者依法經營,實現長遠發展。
在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無論是持續加強對市場的全過程監管,在司法層面有針對性地完善裁判規則,還是進一步增強社會監督的力量,都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題中應有之義。徹底消除預付式消費的現實和潛在風險,有賴于立法機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消協組織、商家等多方持續不懈的努力,從而在社會共治中筑牢法治屏障。(中國經濟網評論員 鄧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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