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體現,是我國產業升級和產業鏈提升的人力資源保證。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是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具體要求。培養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高技能人才隊伍,關鍵之一在于加快完善、落實高技能人才的激勵政策體系。
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在傳統觀念、國內外宏觀經濟環境和數字經濟發展的影響下,目前,部分技術工人仍面臨勞動工時長、環境差、風險高,以及工資待遇低、職業榮譽感不強等問題。
第一,我國高技能人才工資待遇一直偏低。調查顯示,企業員工的工資收入、福利待遇與崗位職務或技術職稱掛鉤,生產一線技能人才的崗位等級一般比管理、工程技術崗位低,收入和福利待遇均相對較低。目前,不少企業未按照技能等級對生產崗位進行細分。企業自行按照崗位性質、薪點等標準劃分等級,未區分技術技能水平的高低。同時,技能崗位津貼制度執行力度不足,很多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技能等級的高技能人才仍未享受到較高的津貼待遇。
第二,技能人才職位上升難度較大。一是企業內部干部、工人雙元化管理體制還沒有徹底打破。雖然制度上提倡不唯身份、不唯學歷,但一線技術工人任用到管理崗位、中層干部崗位的仍然較少。二是技術管理與高技能崗位雙向互通困難。雖然國家已出臺相關的貫通政策,但從目前實踐看,高技能人才擔任技術管理職務,進入技術管理序列仍較困難。三是技能崗位縱向晉升制度不健全,上升空間存在“天花板”。
第三,技能人才崗位的吸引力較小。雖然近年來技術工人的待遇有所提高,但“學而優則仕”“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等傳統觀念仍然存在,從事工業生產的技術工人等同于苦、臟、累的思想仍根深蒂固。加上現階段技能人才在整體待遇、工作環境、個人提升空間等方面與其他行業仍存在差距,導致很多年輕人不愿進工廠當工人。
完善我國高技能人才激勵機制的對策建議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了多部涉及激勵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據筆者初步統計,2001年以來,有30余個文件涉及技能人才激勵。這些政策中既有綜合性政策,也有專項政策和具體政策,從福利待遇、獎勵機制、收入分配、職稱職級等方面,多維度、多層次提高技能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
但從多年的實施情況來看,目前,社會上還沒有形成良好的落實措施和激勵機制,導致這些政策在落地過程中仍面臨一些阻礙。一是缺乏系統性的專項激勵政策。各項措施散布在不同的文件中,且很多不是文件的核心內容。二是缺乏精準性的企業實施細則。不同地區、不同企業落實程度各不相同,實施進程不夠統一。三是缺乏確定性的評價考核辦法。一些政策發布后,由于缺乏統一標準,難以進行評價考核。
樹立正確人才觀,營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環境,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人才,要繼續不斷完善激勵機制。
第一,健全高技能人才的激勵政策體系。參考技能人才培養、評價等現有制度,制定專門的技能人才激勵制度。一是更好落實國家現有激勵政策。系統設計具體、可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或操作細則,確立公平合理的激勵機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發展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二是創新高技能人才激勵工作手段,加大激勵力度,加強國家和地方的統籌協調。三是重視對激勵措施的監測評估。加大對地方政府高技能人才激勵措施的督導規范力度,妥善解決激勵不足和激勵不公等問題,對相關工作進行科學評估。
第二,不斷提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崗位吸引力。一是大力弘揚工匠精神,結合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職業教育活動周等重大賽事、活動,廣泛宣傳高技能人才先進事跡。二是鼓勵企業設立首席技師、特級技師等,提升技術工人職業發展空間。三是加大對高技能人才在各級各類表彰中的傾斜力度,引導全社會確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技術、尊重創新的觀念,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社會氛圍,鼓勵更多年輕人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三,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點的收入分配制度。一是落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的相關政策,結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企業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二是鼓勵企業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職務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試行高技能領軍人才年薪制和股權期權激勵制,鼓勵企業制定技能要素和創新成果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實現技高者多得、多勞者多得。三是鼓勵企業在工資結構中設置體現技術技能價值的工資單元,對關鍵技術崗位、關鍵工序、緊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技術創新成果入股、崗位分紅等激勵方式。
第四,抓緊清理針對技能人才的歧視性制度。一是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比照認定的制度,打破職業技能等級和專業技術職務之間的界限,解決技術工人發展“天花板”問題。二是擴大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領域,推動融合發展。三是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取消用人和人才流動中的單位、部門、學歷、性別等限制。推動落實職業院校畢業生在落戶、就業、職稱評審、職級晉升等方面,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不斷提高技能人才的收入水平和社會地位。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社會工作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