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張國棟認為,從辦事靠證明到辦事憑信用,告知承諾制解決了“證什么”和“怎么辦”,這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公眾辦事時要據實承諾、如約踐諾,方不辜負“以信用代證明”交托的信任。
中國經濟網資料圖 劉天一/攝
日前,農業農村部印發公告,決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等行政許可涉及的97項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原先申請人辦理農業農村部各類行政許可時需要提供的97項證明材料,今后可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免于提交。
從辦事靠證明到辦事憑信用,告知承諾制解決了“證什么”和“怎么辦”。根據公告,采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按照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寫《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不再提供有關證明。不難看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基于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充分信任,而申請人以書面承諾的方式與行政機關達成契約的制度,也是政府采取的一種合同式治理方式。
良好的信任關系本身就體現了一種契約精神。而契約精神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要基礎,更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營商環境狀況的重要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政府而言,做到了簡政放權,提高了辦事效率,也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監督和管理上;對于企業和居民來說,減少了辦事環節,節約了辦事時間,避免了過去“事難辦、臉難看”帶來的煩惱。
當然,告知承諾不是一諾了之,也不是輕諾寡信。根據公告,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這些對政府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事中事后下更大功夫,以事實情況而非書面證明為依據,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
告知承諾制本質上是一項社會信用機制,不排除少數企業和個人會鉆制度的空子。那就需要充分發揮多個部門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失信懲戒機制,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對于失信行為,最關鍵的就是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體系,以企業和個人征信數據為依據,以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的公開為手段,來降低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同時加大失信成本,讓企業和個人不敢失信、失信不起。
“證明”變“承諾”,是對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生動踐行,是不斷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服務管理方式的一次積極探索,也是在簡政放權和厘清政府邊界的基礎上,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和民眾自我治理能力的一次新嘗試。公眾辦事時要據實承諾、如約踐諾,方不辜負“以信用代證明”交托的信任。(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 張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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