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女兒差點在小區內部道路上被車撞到,母親拍攝駕駛人和車輛的照片發到社區微信群,駕駛人因遭到部分群成員指責,將女童母親訴至法院。湖州市吳興區法院日前審理這起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繆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董某肖像權的行為,并在名為“社區聯絡群”的微信群公開賠禮道歉,目前判決已生效,繆某已向董某公開賠禮道歉。(11月16日澎湃新聞)
從道理上說,董某的車輛在小區道路上正常行駛時與繆某女兒并未碰撞,孩子的母親繆某無論出于維權還是公益的角度都應先與董某協商,協商不成再選擇其他方式,但繆某直接將拍攝的駕駛人和車輛的照片上傳至有427名成員的社區群,并在群內發布“我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買這個小區只是為了孩子上下學方便,真的不是讓殺手親密接觸我的孩子”,這些照片雖然在較遠的距離拍攝,但未對車牌、董某臉部做模糊處理,仍能清楚辨識照片中人物?娔吃谌簝劝l布的“殺手”一詞雖并未明確針對董某,但在特定語境中與董某存在聯系,客觀上帶有貶低的意思。導致董某受到部分成員指責。
殊不知,繆某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照片發到朋友圈的做法涉嫌違法!睹穹ǖ洹返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在發朋友圈發表他人照片而惹上侵權官司的案例也并不鮮見。2017年,32歲的四川閬中趙某將其和朋友張女士吵架的截圖曬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語言,配文稱"就喜歡看你生氣的樣子"。法院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判決趙某在朋友圈道歉3天,賠償5000元;2019年,重慶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柳某照片,稱柳某“破壞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小三,真是給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合川法院判決皮某刪除朋友圈中的不當言論,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朋友圈發表道歉聲明。
發生在浙江湖州的這起人格權糾紛案,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具有一定的普法意義。它警示人們,互聯網也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把朋友圈當成發泄私憤、辱罵他人的自留地,通過朋友圈發布涉及他人的照片或言論,需慎之又慎,做到不逾越道德底線,不侵害他人權利,不違背公序良俗,不踩踏法律紅線,否則很容易構成侵權而惹上官司,情節較輕的賠錢道歉,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