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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特區立法權為市場經濟開山辟路

2020年10月13日 07:45   來源:深圳特區報   張欽昱 張俊

  改革發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引領和保障,改革成果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深圳經濟特區依托特區立法權在立法實踐中勇當尖兵、力創新局,在我國法治建設中扮演著關鍵角色,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開山辟路,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重要參考,并將繼續促進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

  別開生面的法治圖景

  深圳經濟特區不僅是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改革的試驗場,也是我國法治改革的拓荒者,其運用特區立法權,為全國提供可復制的經驗,保障深圳特區的健康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重要貢獻。

  (一)先行性立法為法治體系筑基

  1992年7月1日,這在深圳歷史上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施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指出,深圳要“率先營造彰顯公平正義的民主法治環境” “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本著“大膽地試,大膽地闖”的精神,深圳經濟特區對國家層面存在的立法空白進行填補,如1993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1994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合作公司條例》。深圳借助經濟特區立法權開展許多先行性立法,成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開路先鋒。

  在國家立法尚不完善、法律體系尚未形成之際,深圳經濟特區發揮自身優勢,大膽探索,充分運用特區立法權,綜合配套改革方案,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所需先行立法,基本形成貼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貢獻智識。

  (二)綜合性立法為法治大廈添磚

  開放促進改革,隨著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深圳經濟特區敢用、會用、用好、用足特區立法權,在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市場經濟體系的立法數量眾多,已形成相對完整的體系。深圳經濟特區在經濟方面的立法表現突出,在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等其他方面的立法亮點頻出。深圳先后制定50多部構建市場經濟體制方面的法規,推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技術秘密保護條例》《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關于加強碳排放管理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各領域立法相輔相成,共同打造特區法治生態系統。

  深圳經濟特區的先行性立法為國家立法先行探路,綜合性立法讓地方立法少走彎路。因深圳經濟特區法律體系各要素較為完備,對各地立法的參考性較強。各地通過借鑒經濟特區的立法體系,不僅能夠迅速回應現實問題,更能發揮法律的積極功能,通過前瞻性立法積極應對新型社會關系,彌補立法滯后性的缺陷,推動法治社會發展。

  (三)精細化立法為法治工程添彩

  本著“精耕細作、精雕細琢”的理念,深圳經濟特區從粗放式立法向精細化立法轉變,形成細致、嚴格、規范的立法程序、步驟和方法,保障制定公平合理、明確具體、切實可行、有效管用的法規。在《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聽證條例》等規范的指引下,從立法計劃的提出、法規的起草,到法規提交審議前,注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征求各界意見,確立了較為完備的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以精細的立法工作機制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對國家尚未立法或者不需要立法的地方性事務進行規范,比如僅生態文明領域,深圳經濟特區的法規就有20余部,涵蓋水、空氣、海洋、噪聲、垃圾等方面。

  深圳以先進立法技術率先開展精細化立法,對國家層面立法予以補充,提高立法效能,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不斷完善法治系統內部的統一性和協調性,為國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經驗和借鑒。各地以深圳精細的立法機制與法律規范性文件為模板,方便其在立法時立足本地實際,精細化立法,使得法治工程建設更快更好發展。

  獨辟蹊徑的法治路徑

  深圳經濟特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改革平臺,在改革發展中順應時代潮流、結合自身特質,在中國法治建設中走出一條獨具特色的特區路徑。作為先發區域,深圳通過借鑒國際先進的技術和制度,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深圳經濟特區制定開啟自主創新模式,逐步成為制度創新的模范生。

  (一)借鑒為主的法治試驗田

  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國一窮二白,改革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為避免巨大的制度變動造成社會動蕩,降低改革成本,經濟特區是中國體制改革道路上平衡成本與效益的優選途徑,這也決定了深圳經濟特區的“試驗”屬性。習近平總書記曾說過,“充分發揮特區人敢為天下先的精神,敢于‘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作為中國開放度最大、開放層次最高的試驗區,深圳在法治方面的率先改革更是義不容辭的使命。作為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從局部向全局的穩步向前的推手,深圳亦是鏗鏘前行,為我國法治建設積累豐富的經驗。

  在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制度背景中,如何克服制度的制定中存在的路徑依賴問題,建立適合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亟需克服的難點。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制度供給缺乏的中國,如何快速建立起一套法律體系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改革初期深圳面臨的又一難題。深圳遂借鑒、移植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結合本土情況予以變通。以借鑒為主的立法,打破原來的路徑依賴,提高改革的效率,降低試錯成本。深圳在廣泛向各國學習的過程中探明道路,穩健地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推動我國法治建設跨越式的發展。在借鑒的基礎上開展法律創制,深圳作為試驗田,一路披荊斬棘、既有疾步前行的果敢,又有從容不迫的氣度。

  (二)創新為核的法治模范生

  隨著改革開放逐步轉入深化改革,深圳不僅是改革的“試驗場”,更是高質量立法的全國典范。作為全國立法的“模范生”,深圳經濟特區主動作為,將有關經驗制度化,使其具有普適性,適合全國推廣學習,對其他地方立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鑒于深圳的獨特優勢,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對深圳提出更高的期許,確立深圳建設法治城市示范的戰略定位。從中國首個經濟特區升級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在法治建設方面深圳需要通過“成功試驗,總結經驗,復制經驗”,做好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體制向前邁進的領跑者。

  改革是深圳之“根”,創新是深圳之“魂”。已經積累豐富經驗的深圳結合我國的新形勢、新問題,踐行中國特色的理念,開啟全新的自主創新模式。

  8月26日,正值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項創新性立法也成為了我國極具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這是《企業破產法》出臺14年后,補齊另外“半部”破產法做出的有益嘗試,為完善市場化退出制度提供嶄新思路。深圳不僅在制度上大力創新,在立法理念上也較具特色。比如,《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提出的寬容失敗理念、《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中提出的質量引領標準先行理念,《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提出的鼓勵公眾參與理念等。以創新為核心完善法律體系,經濟特區作為法治模范生,一路高歌猛進,乘風破浪。

  方興未艾的法治愿景

  “改革開放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發展極,新時代對深圳提出更高要求。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深圳要充分發揮特區立法權,繼續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先進樣板。

  (一)建設良法善治的法治城市示范

  四十年來的不斷拼搏,法治已成為經濟特區的核心競爭力。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制度構建已有初步成效,但還有待完善和深化。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處在改革攻堅期的深圳,需要立足新起點,瞄準新目標,發揮深圳經濟特區的立法智慧與藝術,開展高質量立法,將改革開放的旗幟舉得更高。“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治”。深圳要繼續完善促進經濟發展的保障性法規體系;要以人為本,打造體現社會主義民生的法規體系;要堅持黨的領導,增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規體系。

  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排頭兵,深圳要建設良法善治的法治城市示范,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特區樣本,將成功的經驗制度化、法治化,做到全方位、全過程、高標準的先行示范。

  (二)優化協同創新的法治引領平臺

  奮勇拼搏四十載,深圳已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卓越代表。縱觀全國,區域的法治建構方興未艾,但法治發展不均衡的局面在我國仍然存在。如何縮小各區域法治建設差距,充分發揮各地立法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各地在立法過程中回應新型社會問題的能力,實現我國法治建設協同發展是當前的難題。“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深圳需要從“試點作用”“模范作用”向“協同作用”轉變,發揮其在體制創新等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協助提高其他區域立法技術,加快推進全國法治建設齊頭并進。

  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領跑者,深圳應當優化協同創新平臺,引領制度創新的聯通、貫通,帶動各區域自主創新,促進我國法治創新全面開花,法治建設在更高水平上均衡發展。

  (三)建造國際一流的法治示范窗口

  隨著現代化建設逐步向前推進,深圳的國際化程度穩步提升,成為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佳窗口”。作為彰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生動案例”,今后深圳對標參考的對象是世界一流城市,要示范的對象從國內城市擴展到世界。建造國際一流的法治示范窗口,絕非一蹴而就。新起點再出發勢必任重而道遠。深圳需要繼續發揚敢闖敢試的精神,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要循序漸進推動立法建設由“跟隨”走向“引領”,由“學徒”成為“全球標桿”,要從平面法治到立體法治、從外延法治到內涵法治、從傳統法治到智慧法治的全面提升。

  作為國際社會觀察中國的重要窗口,深圳要繼續發揚大膽探索又腳踏實地的優點,助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強國夢的實現,向全世界展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不負改革四十年,深圳立法已取得較高的成就,是全國制度創新和法治完善的樣板,為全國性立法提供了可推廣的樣本,推動我國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建設健康發展。“大鵬一日同風起,扶搖直上九萬里。”深圳要趁熱打鐵、續譜立法華章,繼續發揚敢闖敢試的精神,用熱情與智慧開拓法治建設新路、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

  (張欽昱: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副教授;張俊: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武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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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特區立法權為市場經濟開山辟路

2020-10-13 07:45 來源:深圳特區報 張欽昱 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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